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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2年】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工信产业集聚〔2025〕131号

各市州工信局、各产业集群所在园区及促进机构:

为规范开展产业集群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我省产业集群监测体系,精准推进集群梯度培育,现将《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办法(试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5月15日


附件1


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我省产业集群监测体系,规范开展产业集群监测工作,精准推进集群梯度培育,推动更多集群由省级向国家级、世界级集群迈进,加快提升我省产业集群整体竞争力,为深入实施制造强省战略,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发挥更强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对象为全省历年来被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产业集群(含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及培育对象。

第三条产业集群监测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发展,构建监测、实绩排序、分类施策、动态管理的现代化产业集群发展引导机制,配套实施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的政策体系,推动产业集群对标改造、提质升级,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产业集群监测遵循全面性和导向性相结合、产业规模和质量效益相结合、创新发展和功能完善相结合、定量监测和定性监测相结合的原则,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产业集群监测坚持梯度培育思路,围绕目标化、渐进化、特色化等关系维度,注重做好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与万亿产业、千亿企业、百亿项目的结合,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与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统筹做好精准监测、星标级认定、动态管理工作,打造产业集群培育的“湖南样板”。

第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产业集群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各产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和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按要求组织开展产业集群监测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测指标体系

第七条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综合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和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指标体系,结合我省集群工作实际建立我省产业集群监测指标体系。产业集群监测采用百分制评分,其中产业集群发展水平监测占70%,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活跃度监测占30%。

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在监测年度内,先进制造业集群在承担国家重点产业链攻关任务和助力当地推进“万千百”工程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打造“湖南名品”取得成效和助力当地推进“万千百”工程作出重大贡献的,酌情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集群核心承载园区或集群企业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事故的,扣减分值,总分不超过10分。

第八条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水平监测由产业规模实力、技术创新能力、先进制造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产业发展生态等5个一级指标及20个二级指标组成。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水平监测由主导产业、创新能力、数字化升级、绿色化转型、产业发展生态等5个一级指标及18个二级指标组成。

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活跃度监测由自身建设、公共服务、开放合作、监督监测等4个一级指标及20个二级指标组成,充分考量促进组织在沟通交流、政企对接、协同创新、开放合作等方面作用发挥情况。

第九条在监测年度内,产业集群监测指标体系的指标设置、指标权重、评分标准及监测要求可根据产业集群发展要求及导向需要,进行动态微调。

第十条监测结果采取分组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将监测对象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对象六种集群类型分成六个组,分别采用与本组集群类型相应的监测评分细则进行评分。监测评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组得分排序前20%(含)为优秀,得分在前20%至前50%(含)为良好,得分在后50%且得分高于60分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产业集群监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上半年统一组织开展,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监测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产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和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联合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对各产业集群的监测材料进行逐级审核把关,全面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各市(州)工信部门将审核后符合要求的监测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监测实施方案,分不同集群类型制定监测打分细则,组织对各市(州)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复审,并视情开展实地核查,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按照产业集群监测指标体系对产业集群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分,得出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产业集群监测结果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通过后发各集群所在地工信部门。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产业集群监测结果作为客观评估各地推动产业集群对标改造、提质升级是否取得实绩实效的重要依据。对监测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集群,鼓励对标国家、国际一流水平,编制提升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给予要素支持,加力向国家级、世界级产业集群迈进。监测结果为良好和合格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集群培育对象,要对照监测指标结论制定针对性的培育提升方案,加大要素支持力度,促进集群实力提升。监测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集群培育对象,要对照监测指标结论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支持有关行业专家、集群专家开展集群诊断、专题调研,对集群进行把脉问诊,指导集群整改和提升综合实力。

第十六条产业集群监测结果作为产业集群星级管理的依据。对连续两年监测结果均为优秀等次的,认定为“五星级”产业集群;连续两年监测结果,一年为优秀等次、一年为良好等次的,认定为“四星级”产业集群;连续两年监测结果均为良好等次的,或一年为优秀等次、一年为合格等次的,认定为“三星级”产业集群;连续两年监测结果,一年为良好等次、一年为合格等次的,认定为“二星级”产业集群;连续两年监测结果均为合格等次的,认定为“一星级”产业集群。认定结果发各集群所在地工信部门。

第十七条产业集群监测结果作为对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标级管理的依据。对连续两年监测结果均为优秀等次的,认定为“金标”促进组织;连续两年监测结果,一年为优秀等次、一年为良好等次的,认定为“银标”促进组织;连续两年监测结果,一年为优秀等次、一年为合格等次的,或两年均为良好等次的,认定为“铜标”促进组织。认定结果发各产业集群所在地工信部门。

第十八条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集群核心承载园区管委会要将产业集群监测结果作为制定和实施有关激励政策的重要依据,加大正向奖励力度,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能力提升,推动产业集群加快提质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


湖南省产业集群监测指标体系(试行)

第一部分:产业集群发展水平监测(权重:70%)

(一)先进制造业集群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指标说明

1.产业规模实力

(20)

1.1上年度集群主导产业总产值(亿元)及增速(%)

5

(上年度集群主导产业总产值/上上年度集群主导产业总产值-1)×100%。

定量指标,根据各地政府统计口径填报数据。

1.2上年度集群主导产业国内市场占有率(%)

5

(上年度集群主导产业销售额/国内行业总销售额)×100%。

定量指标,提供相关数据来源或计算依据。

1.3上年度集群主导产业新投产重大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数量(个)及投资总额(亿元)

5

定量指标,按各地政府统计口径填报数据。

1.4集群主导产业现有规上企业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家)

5

定量指标,按各地政府统计口径填报数据。

2.技术创新能力

(20)

2.1集群现有国家级和省级创新载体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个)

5

定量指标,按创新载体相关类别及口径填报数据,提供佐证材料。

2.2集群主导产业领域拥有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及国际专利申请量,以及上年度新增数量(件)

5

定量指标,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口径填报数据。

2.3集群主导产业领域主导及参与制定的标准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件)

5

含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企业标准。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2.4集群主导产业领域现有向集群提供服务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家)

5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3.先进制造能力

(25)





3.先进制造能力

(25)

3.1集群主导产业现有国家级和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家)

6

工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3.2集群主导产业现有上云用云企业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家)

7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3.3集群主导产业现有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家)

6

工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3.4集群主导产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个)

6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4.企业综合实力

(25)

4.1集群主导产业龙头企业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家)

6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4.2集群主导产业优质企业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家)

7

定量指标,按工信部门口径填报数据,提供佐证材料。

4.3集群主导产业现有上市公司数量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家)

5

定量指标,按交易所口径填报数据,提供佐证材料。

4.4集群质量品牌建设情况

7

定量指标,按质量品牌相关类别及口径填报数据,提供佐证材料。

5.产业发展生态

(10)

5.1集群现有国家级人才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个)

3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5.2集群现有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个)

3

定量指标,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相关类别及口径填报数据,提供佐证材料。

5.3对外开放合作水平

2

定量+定性,提供佐证材料。

5.4政府设立产业引导基金规模(亿元)

2

定量指标,按各地政府统计口径填报数据。

加分项

(10)

1.承担国家重点产业链攻关任务取得重大突破

5

定量+定性,提供佐证材料。

2.集群助力当地推进“万千百”工程作出重大贡献

5

定量+定性,提供佐证材料。

减分项

(10)

1.上年度集群内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5

定性指标,按相关部门口径填报。

2.上年度集群内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

定性指标,按相关部门口径填报。

(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指标说明

1.主导产业

(30)

1.1上年度集群主导产业产值及增速(%)

8

定量指标,提供相关数据来源或计算依据。

1.2集群主导产业优质企业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家)

8

定量指标,提供相关数据来源。

1.3上年度集群主导产业国内市场占有率(%)

7

(上年度集群主导产业销售额/国内行业总销售额)×100%。

定量指标,提供相关数据来源或计算依据。

1.4上年度集群主导产业新投产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数量(个)及总额(万元)

7

定量指标,按各地政府统计口径填报数据。

2.创新能力(30)

2.1集群中小企业近三年研发经费增速情况(%)

6

定量指标,提供相关数据来源或计算依据。

2.2上年度集群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

6

(集群有效发明专利总数/集群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0000。定量指标,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口径填报数据。

2.3集群中小企业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修)订标准情况(个)

6

近三年集群中小企业主持(排名前三)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制修订的数量。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2.4集群现有国家级和省级创新载体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个)

6

定量指标,按创新载体相关类别及口径填报数据,提供佐证材料。

2.5集群质量品牌建设情况

6

定量指标,按质量品牌相关类别及口径填报数据,提供佐证材料。

3.数字化

升级

(15)

3.1集群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

4

(集群使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中小企业数量/集群中小企业总数)×100。

定量指标,提供相关数据来源或计算依据。

3.2集群“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个)

6

定量指标,按工信部口径填报数据。提供佐证材料。

3.3集群内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数字化转型贯标企业的总数量与集群企业总数的比例(%)

5

(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及数字化转型贯标企业总数/集群企业总数)×100%。

定量指标,按工信部口径填报数据。提供佐证材料。

4.绿色化

转型

(5)

4.1集群内规上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数量与集群企业总数的比例(%)

2

(集群内规上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数量/集群企业总数)×100%。

定量指标,按各主管部门口径汇总填报数据。提供佐证材料。

4.2集群内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企业总数量与集群企业总数的比例(%)

3

(集群内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企业数量/集群企业总数)×100%。

定量指标,按各主管部门口径汇总填报数据。提供佐证材料。

5.产业发展生态

(20)

5.1集群现有国家级人才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个)

5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5.2集群现有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数量及上年度新增数量(个)

5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5.3对外开放合作水平

5

定量+定性,提供佐证材料。

5.4政府设立产业引导基金规模(亿元)

5

定量指标,按各地政府统计口径填报数据。

加分项

(10)

1.集群打造“湖南名品”取得成效

5

定量+定性,提供佐证材料。

2.集群助力当地推进“万千百”工程作出显著贡献

5

定量+定性,提供佐证材料。

减分项

(10)

1.上年度集群内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5

定性指标,按相关部门口径填报。

2.上年度集群内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

定性指标,按相关部门口径填报。



第二部分: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活跃度监测(权重:30%)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指标说明

1.自身建设

(20)

1.1组织机构章程制定情况

5

定性指标,提供组织机构章程等材料。

1.2组织架构体系建设情况

5

定性指标,提供组织架构体系建设情况资料,包括组织架构图、部门设置及职责说明等。

1.3有服务团队,服务团队中有一定数量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5

定量指标,提供团队专职人员名册及近3个月薪资流水等资料。

1.4上年度总收入(万元)

5

定量指标,不含集群竞赛奖励资金,提供促进组织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2.公共服务(40)










2.公共服务(40)

2.1编制和动态更新集群“四库一清单”情况

2

定量指标。“四库一清单”即现有企业库、拟引进企业库、在建项目库、拟建项目库和招商任务清单。提供佐证材料,需提供“四库一清单”全套材料。

2.2主持或参与编制集群发展规划、集群发展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

6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2.3汇聚行业专家资源,构建行业人才支撑和储备体系,建设专家资源库,成立集群发展专家委员会,开展集群发展与战略研究,形成建言资政成果数量(个)

6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2.4联合成员单位共同申报和实施重点项目(个)

8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2.5联合政府部门和成员单位,开展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产品推广、人才招引、技术培训、融资对接等相关专场活动次数(次)

6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2.6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协同开展技术攻关情况

6

定性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2.7建立检测仪器、研发设备等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情况

6

定性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3.开放合作

(25)








3.开放合作

(25)

3.1组织集群企业参加国际展会、行业高峰论坛、研发交流和考察等活动次数(次)

5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3.2举办“走出去”座谈会,与企业分享国际形势、经贸规则、东道国产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投资政策等信息次数(次)

5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3.3组织举办国际性展览会、论坛大会等活动,建立客户邀约数据池

5

定性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3.4协助集群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情况,含组织开展境外招商、对接跨国公司的数量情况

5

定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3.5搭建集群门户网站、公众号等信息交流合作平台情况

5

定性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4.监督监测(15)

4.1定期开展集群运行监测分析,撰写运行监测分析报告情况,编制集群年度发展报告

4

定性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4.2定期走访联络集群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开展企业、产业调研,收集、反映和协同解决企业的问题和诉求情况

4

定性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4.3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维护集群秩序的自律规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情况

3

定性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4.4定期上报集群相关信息情况

4

定性指标,提供佐证材料。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印发

来源: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