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示》(2024年9月14日》规定,保留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粮食局,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粮食局
2022年3月24日
黑龙江省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方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地方储备粮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省财政承担的省级储备原粮和成品粮油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和动用费用(含价差,下同)以及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从事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所需费用;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的规模内市(地)人民政府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含价差,下同)。
第三条 补贴资金来源为省粮食风险基金。按照粮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省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责,市(地)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由省和市(地)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地方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审核、筹集、拨付地方储备粮油补贴资金;负责监督地方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使用;负责组织指导补贴资金预算的绩效管理工作。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储备粮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和清算报告进行初审;对省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检查;负责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价。
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投集团”)作为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对补贴资金开展日常监督及绩效运行监控。
省储备粮公司负责提出年度补贴资金预算申请和清算报告;及时拨付省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到承储企业;加强补贴资金日常管理;完成绩效目标并负责对绩效结果进行自评工作。
市(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地)储备粮资金管理办法职责分工,做好市(地)补贴资金申请、筹集、拨付、清算、绩效、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
第五条 贷款利息。省级储备原粮贷款利息按照省储备粮公司上报并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平均库存数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的入库成本和贷款银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计算,据实补贴。省级储备成品粮(油)贷款利息按照实际储存数量、标准品加权平均库存成本和参照省级储备原粮贷款银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计算,据实补贴。
第六条 保管费用。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我省中央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定额管理。保管数量为承储企业实际存储地方储备粮(油)数量。保管费用为保管数量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乘积。
第七条 轮空期间承储企业不再享受保管费用补贴,除贷款未收回外不再享受利息补贴。
第八条 省按规定比例承担的市(地)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计算比照省级储备粮(油)相关标准。
第九条 轮换价差。省级储备原粮的轮换价格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参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和销售价格或者依据粮油市场行情确定。轮换成交价格由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确定或邀标竞价确定,也可以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价格区间,省储备粮公司直接收购。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入库成本由收购价格与收购费用构成。入库数量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轮换价差为成交价格与入库成本之差。因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在省粮食风险基金列支;产生的价差收入缴入省粮食风险基金。
市(地)政府对市(地)储备轮换价差结果进行确定。轮换价差由省和市(地)按比例分担。轮换价差亏损,省级应分担部分在省粮食风险基金列支;轮换价差收入,按规定比例省级应享有部分缴入省粮食风险基金,市(地)应享有部分按补贴资金来源缴入市(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或市级国库。
第十条 动用费用。按省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动用命令,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因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在省粮食风险基金列支;产生的价差收入,缴入省粮食风险基金。市(地)储备粮油动用价差费用由市(地)解决。
第十一条 业务管理费用。省储备粮公司从事业务管理所需费用,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参考有关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发生指定用途的必要支出,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补。
第三章 资金申请、拨付和清算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每年年初,省储备粮公司和市(地)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根据储备规模、银行贷款金额、补贴标准、省级储备业务管理需求、上年轮换价差等提出全年补贴资金支出预算,并于1月末前将补贴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部门分别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省储备粮公司农发行补贴专户和各市(地)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按每半年预拨一次到省储备粮公司;省承担的市(地)储备粮补贴资金一次性预拨各市(地)。
省储备粮公司收到补贴资金后,及时据实支付贷款银行利息和轮换价差损失等,同时根据省级储备粮实际承储数量和检查情况,按季及时足额拨付承储企业相关费用。
市(地)财政部门应当将市(地)应承担的市(地)储备利息费用、轮换费用和储备粮检验费用补贴等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各市(地)应当按季度向承储企业拨付省、市(地)承担的财政补贴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可通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资金清算。省储备粮公司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省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以及资金收支等情况报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认定,并完成对上年度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以及省储备粮公司从事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所需费用等财政补贴清算工作。
市(地)财政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市(地)储备粮资金清算,分别上报省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认定,并结合本年度补贴预算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市(地)。
第十五条 损失补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省级储备原粮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在损失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报省储备粮公司,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后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接到省储备粮公司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用粮食风险基金核销。
市(地)粮油储备损失损耗由市(地)解决。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省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绩效目标,审核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提报的自评结果,开展绩效评价;省农投集团对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储备粮公司应当确保完成绩效目标并负责对绩效运行效果进行自评。审核后的评价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市(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审核绩效目标。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绩效目标,审核承储企业提报的自评结果,并对补贴资金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省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的检查指导,省农投集团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的日常管理。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建立完善补贴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省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负责。市(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市(地)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于查实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