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等6项制度的通知
皖发改办〔2012〕10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委制订了《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制度》、《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分析制度》、《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2012年本)》等6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8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条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且本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答复期限内。
第六条 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机关)举报。
第三条 我委举报受理部门为委办公室、委监察室。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报:
(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等形式。省发展改革委委监督举报信箱设置在委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551-2601416,电子邮件:sjw-lwf@ah.gov.cn。
第六条 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并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七条 应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
受理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审查、转办完毕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或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举报或举报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举报或举报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指定的牵头办理行政机关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大举报事项,由举报受理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举报受理机关。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体受理办理机关申请复查。有关举报受理办理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举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委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委监察室组织实施,并纳入我委机关效能测评内容,接受社会评议。同时,参与本级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民主评议。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本委机关各处室以及委属各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委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约评议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为了方便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在委机关大厅和窗口设立监督信箱,定期由委监察室派专人开启;在委监察室设立监督电话,认真做好来电记录,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由委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整改工作由委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高统计资料的使用价值,依据《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和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分析工作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政府信息统计分析的内容:
(一)本部门政府信息发布总体情况;
(二)委属单位政府信息发布情况。
第四条 统计分析采取定期分析与不定期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省政务公开办要求,每季度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统计;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或领导要求,不定期地进行专题分析。
第五条 统计分析以全面、准确、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和深入调查研究为基础,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进行。
第六条 统计分析材料要求观点明确,客观深入,结构完整,文字精炼,对于领导决策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第七条 统计分析材料的使用,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统计分析工作实行层级管理,要逐级上报统计分析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委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本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委编制的《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本委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向本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由委政务公开办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表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本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本委各处室(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 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 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 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十七条 省政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为本委依申请公开受理点。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
(2012年本)
简要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07〕46号)和《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的通知》( 皖政务办秘〔2009〕10号)的要求,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公开事项内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依法行政和提供公共服务中形成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
(三)本目录为2012年本,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度结合实际发布《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一、委领导
我委领导的个人简历、分工、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人事处负责)
二、机构设置
(一)机构简介(人事处负责)
(二)职能部门(人事处负责):机关处室、所属单位主要职责、主要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及联系方式(办公电话和电子邮箱)。
(三)议事协调机构(常设)(人事处负责)
(四)委属单位(人事处负责)
三、人事信息
(一)人事任免(人事处负责)
(二)招考招聘(人事处和相关委属单位负责)
四、政策法规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处负责)
(二)安徽省法规规章(政策处负责)
(三)规范性文件(政策处负责)
(四)政策解读(政策处负责)
五、部门动态
(一)工作动态(各有关处室负责)
(二)重要会议(各有关处室负责)
(三)新闻发布(各有关处室负责)
(四)通知公告(各有关处室负责)
(五)分析研究(综合处、研究院负责)
六、行政执法
(一)行政职权目录(政策处、办公室负责)
(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办公室负责)
(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办公室、政策处、投资处等各有关处室负责)
七、财务预决算
(一)预决算(办公室负责)
(二)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投资处、办公室负责)
八、招标采购
(一)国家政策文件(政策处负责)
(二)安徽省政策文件(政策处负责)
(三)招投标实施情况(办公室、各有关处室负责)
九、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办公室负责)
十、项目公示
(各相关处室)
十一、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
(办公室负责)
十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
(一)人大建议办理(办公室负责)
(二)政协提案办理(办公室负责)
十三、项目审批(核准)
(有关业务处室负责)
十四、热点专题
(一)安徽医改(医改办负责)
(二)安徽节能(环资处负责)
(三)“861”行动计划(投资处、重点办负责)
(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皖江办负责)
(五)皖北“三化”协调发展(皖北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