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大人社发〔2015〕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130号),为了做好大连市在职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征缴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的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将《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4日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在职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征缴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的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采暖费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补费标准为:补缴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乘以所差缴费月数。
二、关于滞纳金
经调查核实后,确认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内发出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关于待遇享受时间
1.2005年12月31日以前在用人单位离退休的人员及其遗属,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审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
2.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三三制”人员(即下岗自谋职业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
3.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遗属,符合按月领取采暖费补贴条件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因个人欠费等原因造成采暖费补贴待遇审核手续延期办理的,经办机构自其符合领取采暖费补贴条件之日起发放采暖费补贴待遇。
四、关于“农转城”人员
1.自2015年3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符合缴费条件的“农转城”人员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2. 2015年2月28日以前退休的“农转城”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
3.2015年3月1日以后退休的“农转城”人员,符合按月领取采暖费补贴条件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五、关于停发或暂时停发采暖费补贴
实行采暖费社会化发放的各类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暂时停发其采暖费补贴:
1.有证据证明其已死亡的;
2.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3.下落不明,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第1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应停发其采暖费补贴待遇;对第2、3、5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应暂时停发其采暖费补贴待遇,经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日起恢复并补发其采暖费补贴;对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应暂时停发其采暖费补贴待遇,服刑期满后恢复其采暖费补贴待遇。
六、其他问题
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作,以灵活就业身份退休的人员,不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市政府确定的每年一次性采暖费补助金。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