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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区域能评办法的通知

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区域能评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规〔2023〕2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机关),省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区域能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区域能评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效率,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地理空间确定、总体规划落实、产业定位明晰、节能和控煤目标明确、监管能力保证的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需进行区域整体评价的特定区域的节能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能评,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一定时期内区域节能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为区域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和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区域节能报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根据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

第六条  区域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概况;

(二)用能现状及能效标准分析;

(三)产业定位及主要产业能效标准;

(四)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

(五)清单外项目告知承诺制度;

(六)节能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析;

(七)提高用能效率、优化用能结构(包括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原料用能消费、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对策措施;

(八)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

(九)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等。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区域,应在区域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

第七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区域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出具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受委托组织评审的机构,其关联公司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参与区域节能报告编制的技术人员、区域节能报告编制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区域节能报告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

(一)不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的;

(二)区域节能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不明确的;

(三)区域能效标准不清晰的;

(四)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不明确的;

(五)其他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的情形。

第九条  对区域内新上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内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清单外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条  清单内项目包括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项目。

第十一条  清单外项目应于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告知承诺表》(见附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备。承诺内容将作为节能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由具备节能验收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

实施区域能评所在地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告知承诺情况。

第十二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属于用煤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下同)或《不实施能源消费置换项目清单》外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备告知承诺表前,须严格按规定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或能耗置换。

其中,“两高”项目还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联合论证的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第十三条  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时限应当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限相一致。区域年度能耗强度突破控制目标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暂停该区域清单外新上项目节能告知承诺,直至区域达到季度进度目标要求。

通过节能审查的区域,当区域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区域节能审查和告知承诺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区域节能审查意见和告知承诺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区域节能审查情况和告知承诺情况。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应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撤销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一)未落实区域节能审查意见或告知承诺内容的;

(二)清单内项目,未按规定实施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清单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告知承诺,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四)清单外“两高”项目、用煤项目,以及《不实施能源消费置换项目清单》外的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以及能耗置换的;

(五)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区域节能审查或告知承诺的。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安徽”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区域节能报告编写、专家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监察、行政执法等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区域能评暂行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0〕5号)同时废止。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