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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核准和资金安排公示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核准和资金安排公示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办规〔20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机关各处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委管(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的《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核准和资金安排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21日

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核准和资金安排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审批事项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参照《安徽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皖政办秘〔2013〕185号),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范围。凡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纳入省财政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安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省发展改革委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必须进行公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公示节点。项目审批、核准类事项,应在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前进行公示;资金安排类事项,应在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进行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

(一)项目审批类事项公示内容:

1.项目名称和项目代码;

2.项目背景和必要性;

3.项目单位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及申报文号;

4.项目地点;

5.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

6.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的处室(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地址和电子信箱;

8.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二)项目核准类事项公示内容:

1.项目名称和项目代码;

2.项目单位名称;

3.项目地点;

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核准的处室(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地址和电子信箱;

6.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资金安排类事项公示内容

1.资金名称及年份;

2.资金安排计划或切块分配方案;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资金安排的处室(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地址和电子信箱;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方式。主要采取网站专栏公示的方式,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项目公示”专栏登载公示内容,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其他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上公示。

第六条 公示期限。项目审批类事项和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纳入省财政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安排事项按照《安徽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皖政办秘〔2013〕185号)文件要求,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类事项,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省发展改革委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类事项,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责任。公示工作实行“谁审批核准、谁负责”、“谁安排资金、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处室(单位)进行公示并受理来信来访、听取意见等工作。

第八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转交申报单位、咨询评估机构,申报单位应会同咨询评估机构针对公众意见和建议,对有关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并专篇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公众意见和建议中,涉及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应同时转交同级相关部门,供其在工作中参考。

第九条 承办处室(单位)可根据需要,对公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咨询论证。

第十条 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应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对公众意见较大、申报单位未能充分吸收和采纳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按程序暂缓或终止审批、核准及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及时将公众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未采纳的理由,在原公示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已公示的拟审批、核准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项目地点、规模、内容及资金安排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单位)负责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项目审批、核准和资金安排的公示工作,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办公室负责公示工作的联络协调。

第十四条 机关纪委、评估督导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各处室(单位)履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项目,责成承办处室(单位)取消审批、核准,追缴政府性资金,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