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
鞍政发〔2017〕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明确征收主体,发挥地税机关的征缴优势,强化基金征缴,提高基金征缴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00〕21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收主体及时间
征收主体调整为各级地税机关;征收主体移交时间为2017年7月1日。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征收计划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编制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执行,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征收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逐级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四、保险费征缴
用人单位应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申报信息需与其他险种保持一致。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自行申报,个人缴费基数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按照《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用人单位应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开具相应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并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实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地税机关发现未参保登记的企业信息应及时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督促企业参保登记。对发生的退费及更正,按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相关规定办理。
五、保险基金管理
各缴费单位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缴费凭证将应缴纳费款缴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人民银行划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记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及与经办机构的账务核对工作,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当期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六、法律责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进行处罚。同时,要充分利用税务稽查手段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七、工作要求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一项重大的征收体制的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1.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的移交工作。市人社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将有关政策、文件,社会保险登记、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基金征收计划等,尽快移交给市地税局。
2.做好部门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地方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充分协商,相互衔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确保征收工作的稳步推进。
3.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调整的宣传工作。政府通过发布公告及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宣传,使机关、企业和职工等相关部门和人员都了解这项工作,主动支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作。
4.做好征收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要使征收人员尽快掌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的基本政策和改革政策,同时与已经由地税征收的其他险种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5.做好征缴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管理平台的顶层设计规范,建设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管理平台,制订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接口规范,实现金保工程系统、金税工程系统、银行系统、财政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同时按要求完成与省平台的对接。
6.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中的具体实施情况尽最大努力做好征收工作所需经费的支持和保障。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