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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校车管理服务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4〕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8日         


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确的校车安全管理和服务运营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通过严格规范校车的运营管理,切实增强师生和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违规违法接送学生的行为,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二、管理体制

市政府建立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一组织、领导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是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主体。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级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三、校车服务对象及运营模式

(一)校车服务对象。我市校车服务对象为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幼儿园幼儿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由监护人接送,如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应使用幼儿专用校车。

(二)运营模式。一是引进专业公司投入车辆并负责运营,向学生收取费用,政府适当补贴;二是鼓励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社会力量或个体经营者参与校车运营,向学生收取费用,政府适当补贴;三是政府购买车辆,专业公司运营,政府补贴,适当收费。

(三)运营安排。在日常运营中实行区域统筹调配运力、长短线结合、往返接送,必要时也可采取学校错时上下学的方法,尽可能提高校车利用效率。采用“五定”的模式,即:定时,接送学生时间固定;定点,接送学生地点固定;定员,接送学生名单固定;定线,运行路线固定;定位,安装GPS定位系统。每辆校车配备专门的随车照管人员负责护送学生上下车。

四、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条件及流程

(一)校车使用许可。

1.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并办理了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法定保险。

2.校车使用许可申报程序。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校车服务者向本县(市)教育局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各城区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校车服务者向市教育局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校车服务者向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2)学校、幼儿园自购或由政府配备校车的,应当向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①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②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③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

④机动车行驶证;

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⑥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⑧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3)其他校车服务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明及法人代表或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明;

②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4)教育部门对收到的校车申请材料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回复意见。教育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符合校车使用条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6)本行政区域内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的过渡期限为3年。在用校车未达到法定标准车型要求的,仍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规定的条件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校车标牌,其有效期为1年。

(二)校车驾驶人。

1.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2.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材料。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本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城区的机动车驾驶人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校车的资金投入比重,通过建立财政投入与税费减免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对校车基本运营费用实行“保底”政策,保障校车稳定运营。鼓励社会力量捐赠校车、经费和服务,参与校车运营。要在2至3年内,通过财政投入补贴、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引进校车运营企业等方式,增加校车数量,缓解需求压力,规范校车运营,保障有校车需求的学生乘坐专用校车,乘坐安全校车;要合理制定学生乘车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乘车负担。

(二)严格校车通行和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校车出行时间、路线,科学安排部署警力,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指挥疏导社会车辆履行避让义务,确保校车安全通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校车的伤亡事故。要加强对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校车超员的,要责令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消除违法状态并通报教育行政、交通部门。建立校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监控平台,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实现各部门、校车企业、学校和家长共享校车监控信息。严禁使用拼装或已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一经发现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依法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对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校车的其他机动车辆,严格依法查处。

(三)严格校车源头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车运营企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深入学校和校车运营企业,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或者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报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作出处理。各级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严格排查校车通行线路安全状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对校车行驶路线进行实地勘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状况,交通部门负责检查道路和交通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对确实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要提请当地政府道路或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及时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道路或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标准设立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校车在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的,也要设立相应的预告标识、停靠站点标牌。

(五)搞好宣传教育。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学校要广泛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自救互救能力,引导学生自觉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要加大校车驾驶人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其安全责任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驾驶习惯;要对学生家长进行宣传引导,提醒家长增强监护人责任意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乘车安全的监管和教育,并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共同保障学生出行安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规定,广泛开展“礼让校车、从我做起”、“文明交通、从礼让校车开始”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全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氛围。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4-05-28 有效范围: 辽宁 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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