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快速公交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城市快速公交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城市快速公交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 加强贵阳市城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保障城市快速公交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城市快速公交系统的运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快速公交系统是一种以地面道路网为支撑,利用专用公交车辆,在专用道路上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形式。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快速公交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城市快速公交运行、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快速公交系统专用车道、沿线公交站台、人行天桥及过街地下通道等区域的治安管理,确保快速公交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快速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前款所规定的快速公交区域的消防管理,确保快速公交的消防公共安全。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公交系统的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管理,确保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公交系统专用车道、人行天桥及过街地下通道等区域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设备维护、维修等综合管理。
第七条 市快速公交运营单位负责城市快速公交日常运营组织和管理,负责站台内(收费区以内)相关设施、设备的设置和维护管理,以及站台卫生、乘车秩序,物防、技防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保障快速公交的供电、供水、通信正常运行,确保快速公交运营单位正常运营。
第九条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指导城市快速公交运营单位维护快速公交沿线站台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城市快速公交运营单位对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规划用于设置快速公交运营标志、标牌的站牌、指示牌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临时占用、挖掘快速公交专用道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若影响交通的,要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方可占用、挖掘。
第十二条 投入快速公交运营的公交车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及快速公交相关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快速公交车辆驾驶员在快速公交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二)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和停靠站台;
(三)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停靠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超车;
(四)需驶入或驶离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可在开启转向灯并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进入或驶出所需车道行驶;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乘客乘坐快速公交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导视牌指引,自行规划好行车路线,并自觉排队,从入口通道刷卡或验证后,进入候车区。
(二)禁止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跑动、打闹或者逆向行走。
(三)候车区实行全封闭管理,进入候车区应自觉遵守乘车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在站台标志线外候车,不得倚靠、坐卧在站台安全门上,不得翻越护栏、安全门;车辆到站台,待车门和站台门开启后,按先下后上的顺序上下车;不得随意进出站,一旦出站,重新刷卡或验证后方能乘车。
(四)快速公交各站点内均设有应急通道,有行动不便者可优先刷卡并使用应急通道进入候车区。
(五)精神病患者、智障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老年人乘车应当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陪护乘车。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等危险性物品进站乘车,严禁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盲人携带导盲犬的除外)。
(七)禁止在站内(含站厅层和站台层)、车上销售商品或张贴、散发广告等宣传资料及物品。
(八)车辆行驶中,乘客应拉好扶手,注意安全。
(九)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损坏车内设施和影响车厢卫生;不得将肢体伸出窗外;不得进入驾驶室、擅自开关车门;不得向车外乱扔杂物;禁止在车站内或车上吸烟、喧哗、打闹。
(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执行运营任务的快速公交车辆,按核准线路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借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环卫作业车辆按规定的作业时间,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进行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 快速公交车辆在专用车道内行驶时,遇前方车道有影响通行的障碍时,可临时借用相邻同方向车道行驶,超越障碍后应立即驶回快速公交专用车道。
特殊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快速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前提下,可疏导其他社会车辆借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第十七条 遇突发事件影响道路通行或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快速公交运营单位通报情况,快速公交车辆、其他车辆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挥和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工作。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可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特殊情况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驶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
第十九条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除站台区域进站上下客的公交车辆外,禁止停靠其他车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