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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鞍政发〔201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经浓发展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及区域

1.一等土地

铁东区:东至南胜利路,南至民生东路,西至长大铁路,北至新光街和正义街向西至长大铁路。

2.二等土地

铁东区:东至深营路,南至解放东路,西至长大铁路,北至铁东北界向西北至园林大道向西南至和平路向西至长大铁路(一等地段除外)。

铁西区:东至长大铁路,南至民生西路,西至兴盛路经八家子街至千山西路,北至千山西路。

立山区:东至中华北路,南至双山路,西至长大铁路,北至鞍千路。

高新区:鞍千路至火炬广场至千山东路以南以西地区。

3.三等土地

铁东区:

(1) 东至园林大道,南至长大街,西至山南街,北至解放东路。

(2)东至园林大道,南至和平路,西至长大铁路,北至通山街及铁东北界。

铁西区:东至长大铁路,南至解放西路,西至兴盛路,北至民生西路。

立山区:东至园林大道,南至通山街及立山南界,西至长大铁路,北至双山路。

高新区:万水河以西以南土地(二等地段除外)。

4.四等土地

立山区:

(1)东至胜利路,南至鞍千路,西至长大铁路,北至万水河。

(2)东至立山东界和鞍千路,南至立山南界,西至长大铁路,北至鞍千路(二等、三等土地除外)。

其他区城:东至长大铁路,南至人民路,西至建设大道,北

至万水河(一等、二等、三等地段除外)。

5.五等土地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以外的土地,高新区万水河以北以东地区各镇镇政府所在村的土地、千山区(汤岗新城)、文化旅游开发区、千山风景区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所在村的土地,达道湾新城建设大道以东土地,建设大道以西各镇镇政府所在村的土地。

6.六等土地

高新区其他土地、千山区(汤岗新城)、文化旅游开发区、千山风景区、达道湾新城其他土地。

二、调整后的税额标准

1.一等地段:30元/平方米;

2.二等地段:24元/平方米;

3.三等地段:18元/平方米;

4.四等地段:15元/平方米;

5.五等地段:12元/平方米;

6.六等地段:9元/平方米。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自行调整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日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1-05-02 有效范围: 辽宁 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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