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通知
亳发改价费〔2021〕3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5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亳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促进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发展,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价服〔2016〕107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21〕2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偿使用费范围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由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构成。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其中: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二、有偿使用标准制定原则
(一)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制定,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成本和政府补贴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全周期入廊投资比例和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构成因素见附件)。
(二)政府全资建设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自综合管廊工程投入运行之日起,建立有偿使用费标准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PPP项目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同入廊管线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三)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费标准、日常维护费标准、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事项,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动态定期调整机制。
三、推进城市地下管廊试点建设健康发展
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结合我市地下管廊的实际运行情况,不断完善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
以上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用构成因素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用构成因素
一、入廊费
可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
(3)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4)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含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下同);
(5)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
(6)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
(7)政府补贴因素;
(8)其他影响因素。
二、日常维护费
可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经营利润,原则上参考当地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4)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5)各入廊管线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
(6)其他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