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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三十条禁令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三十条禁令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淮南、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遏制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人员对近年来全省煤矿各类事故进行了归纳整理,对导致事故多发、易发的薄弱环节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起草了《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三十条禁令》,并在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煤炭企业的意见基础上,进行了认真补充修改。现将《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三十条禁令》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附件:1.《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三十条禁令》

2.《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三十条禁令执行说明》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1月10日


附件1

 

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三十条禁令

 

一、严禁瓦斯放限管理和超限作业。

二、严禁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三、严禁擅自移动传感器、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四、严禁瓦斯抽采计量、抽采钻孔弄虚作假。

   五、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预抽评价不合格)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六、严禁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及违规串联通风。

七、严禁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以及虚报、假报检测数据。

八、严禁在测压不准、构造不清情况下进行井巷揭煤。

九、严禁在突出危险煤层不执行防突措施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严禁在突出危险煤层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

十一、严禁自然发火严重矿井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十二、严禁违章放炮。

十三、严禁擅自进入盲巷或密闭墙栅栏内。

十四、严禁在排水能力不足的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

十五、严禁在无专业探放水人员、无专用探放水设备、无专门探放水设计情况下进行探放水作业。

十六、严禁在水害不治理或未经水害防治效果验证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十七、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区域盲目进行采掘作业。

十八、严禁空顶作业和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九、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规程(措施)不符合实际施工。

   二十、严禁使用闭锁和停止功能不全或不可靠的采掘机械。

   二十一、严禁在未确定安全状态下开工作业。

   二十二、严禁不按规定安设和使用“三专两闭锁”。

二十三、严禁违规停(送)电和擅自调整供电保护整定值。

二十四、严禁使用失爆的电气设备。

二十五、严禁使用未签发合格证的电气设备。

二十六、严禁使用保护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好的提升运输设备。

二十七、严禁行人违反井巷运输规定。

二十八、严禁机车长距离顶车或不挂链环顶车、异轨道顶车。

二十九、严禁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可靠的情况下蹬跨或接近运转设备作业。

三十、严禁提供假图纸、假资料应付检查。

 

 

 

 

附件2

 

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三十条禁令执行说明

 

一、严禁瓦斯放限管理和超限作业。

“瓦斯放限管理”系指井下作业地点瓦斯管理不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皖政办〔2011〕62号文等相关规定,随意提高断电、停止作业及撤人时瓦斯对应值。“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甲烷传感器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依据:《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四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第六条、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11〕133号)第四条。

二、严禁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系指:1.排放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1.0~3.0%范围内的,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无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带班指挥;2.排放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矿山救护队不参与,启封存在火区及高温点的封闭区域,不是由煤矿企业组织,矿山救护队不参与;3.排放瓦斯过程中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一风吹”排放瓦斯,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皖政办〔2011〕62号)第九条。

三、严禁擅自移动传感器,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擅自移动传感器”系指人为将传感器从规定安装位置移动,致使传感器监控失效(安装、调校、维护除外)。“高定监控断电值”系指瓦斯管理不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皖政办〔2011〕62号文相关规定,提高各类甲烷传感器断电值。“缩小断电范围”系指没有按规定达到规程或措施规定的断电范围。

依据:《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第八条、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11〕133号)第六条。

   四、严禁瓦斯抽采计量、抽采钻孔弄虚作假。

“瓦斯抽采计量、抽采钻孔弄虚作假”主要系指: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依据:《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发改能源〔2005〕457号)第四十九条。

五、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预抽评价不合格)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主要系指:1.应建立地面抽采泵站的矿井未按要求建立抽采泵站或泵站未正常投入运行;2.矿井预抽率、采掘工作面预抽率不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

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四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第三条。

六、严禁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及违规串联通风。

“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系指因通风系统不合理等因素,导致采掘作业地点不满足作业规程最低风量配备要求,有害气体浓度不符合相关要求。“违规串联通风”系指: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皖政办〔2011〕62号文相关规定的串联通风;2.串联通风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四条、《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第九条、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11〕133号)第七条。

七、严禁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以及虚报、假报检测数据。

“弄虚作假”系指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虚报、假报检测数据”系指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11〕133号)第四条。

八、严禁在测压不准、构造不清情况下进行井巷揭煤。

主要系指:1.待揭煤层瓦斯压力未测定;2.测定位置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3.测压孔封孔漏气等原因导致测压不准的;4.揭煤点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条件不清楚揭煤的。

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第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九、严禁在突出危险煤层不执行防突措施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主要系指:1.突出危险煤层或井巷揭煤没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防突措施进行作业的;2.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或井巷揭煤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相关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超前距,超采超掘。

依据:《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第四条、《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四条、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11〕133号)第五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

十、严禁在突出危险煤层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

“突出危险煤层工作面”指位于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范围内采、掘、修工作面。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十一、严禁自然发火严重矿井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不采取有效措施”系指:1.新建矿井、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时未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3.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5.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6.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八条。

十二、严禁违章放炮。

“违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要求,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不清底验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三百一十九条、三百四十二条。

十三、严禁擅自进入盲巷或密闭墙栅栏内。

“盲巷”系指超过6米不通风的巷道。矿井密闭墙日常检查必须不少于2人,且经过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一前一后保持5米安全距离。

依据:《关于印发煤矿矿工珍爱生命七条守则的通知》(皖经信煤炭函〔2013〕499号)第七条。

十四、严禁在排水能力不足的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

“采掘工作面排水能力不足”系指:1.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建立排水系统,或者未与开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采煤工作面有效排水能力低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掘进工作面有效排水能力低于预计的最大涌水量。

依据:《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及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128号)第二十三条。

十五、严禁在无专业探放水人员、无专用探放水设备、无专门探放水设计情况下进行探放水作业。

   主要系指以下情况:1.没有专业的探放水队伍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不足;2.探放水设备不足或挪作他用而影响正常的探放水工作;3.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或者对设计审查不严,没有针对性。

依据:《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及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128号)第五条、二十四条、三十条。

十六、严禁在水害不治理或未经水害防治效果验证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主要系指对以下水害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工程未达到要求:1.煤层底板承压含水层;2.含水层下缩小防水煤(岩)柱;3.岩溶陷落柱;4.老空水。

依据:《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及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128号)第六条、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八条。

十七、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区域盲目进行采掘作业。

主要系指:1.掘进工作面或巷道距含水层最小距离小于安全隔水层厚度时未进行循环探查;2.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胁的煤矿,新水平、新采区巷道掘进未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循环探查工作面前方及顶(底)板富水情况;3.煤矿在新水平、新采区开采设计编制前,未做到三维地震勘探或电法勘探全覆盖;4.不具备三维地震勘探或电法勘探条件的未采取补充勘探手段进行勘探。

依据:《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及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128号)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十八、严禁空顶作业和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空顶作业”系指:1.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措施)要求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或冒顶高度超过0.5米不接实继续作业;锚(网)喷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措施)要求在前探梁、临时棚或点柱掩护下作业;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永久支护,超掘达到一棚(排)距(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2.采煤工作面进入采空区内作业、无防护措施进入煤壁侧作业。“擅自修改支护参数”系指:1.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2.未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擅自修改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液压支架初撑力执行标准。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五十四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二条。

十九、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规程(措施)不符合实际施工。

“无规程(措施)施工”系指:1.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2.采掘工作面地质情况、施工条件、支护方式发生变化,原规程不能适应安全生产需要,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3.进行特殊作业时,如:初次放顶、周期来压、工作面收尾、巷道贯通、排放瓦斯、巷道修护、清理煤仓、矿井停风、探放水等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4.施工过程中突遇地质构造,过较大的断层、褶曲构造、老空、瓦斯异常、透水、遇冲击地压、冒顶区,应力集中区等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5.大型设备安装、检修和其它存在潜在风险的零星作业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规程(措施)不符合实际施工”系指沿用、套用、抄袭规程(措施),技术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不能指导安全生产。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条、十五条、六十八条、一百四十条、七百三十二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3〕1号﹚,《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煤炭工业出版社)。

二十、严禁使用闭锁和停止功能不全或不可靠的采掘机械。

“闭锁、停止功能不全或不可靠的采掘机械”系指:1.采煤机未在靠采空区一侧设置控制按钮或控制按钮没有加防护罩;2.采煤机未装设能停止工作面输送机运行装置;3.采煤工作面至少每隔15米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刮板输送机装置;4.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设能紧急停止运转按钮;5.未使用专用工具启动掘进机的;6.采煤、掘进机启动不能发出有效警报的;7.各运输设备转载点未设置有效停止运输设备装置;8.破碎机进料口侧未在行人侧设置能及时停止闭锁转载机、破碎机运行装置;9.耙装机绞车刹车装置不完整、不可靠。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二十一、严禁在未确定安全状态下开工作业。

主要系指:1.井下作业人员需经安全培训合格后、特种作业人员须持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2.开工前必须开展隐患排查,并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3.作业前必须做到明确各项作业施工安全责任人且在各项作业进行前必须对使用的设备、工具、环境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检查分析,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4.各项作业进行前确认同组作业人员或作业影响范围内其他人员(交叉作业人员)处于安全状态,非视距范围内人员要利用有效方式给予确认(如开停车确认);5.长线作业时必须由一人指挥,不得多头指挥,指挥者发出指令,被指挥者要复诵无误后,方可进行;6.分工前必须对特殊岗位、特殊人员(如:开车人员、监护人员、发号指令人员)进行明确,严禁其他人员擅自作业;7. “采、掘、修”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经常性地检查作业地点的帮、顶情况。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五条。

二十二、严禁不按规定安设和使用“三专两闭锁”。

“不按规定安设和使用‘三专两闭锁’”系指:1.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未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2.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掘进工作面,未同时实现风电闭锁;3.人为将“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解除不用;4. “两闭锁”的断电范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二十三、严禁违规停(送)电和擅自调整供电保护整定值。

“违规停(送)电”主要系指:1.不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挂牌”等操作程序;2.不执行“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规定;3.约时停(送)电。“擅自调整供电保护整定值”主要系指:1.未经矿机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整定值;2.未按矿机电管理部门下达的供电保护整定值进行整定;3.将电气设备过流、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解除不用。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五条、《停送电制度》、《停送电操作规程》、《煤矿井下供电保护三大细则》。

二十四、严禁使用失爆的电气设备。

“失爆的电气设备”主要系指: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3.隔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标准;4.隔爆面紧固螺栓、螺母、垫圈不符合规定;5.闲置接线装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或者封堵不符合规定;6.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依据:《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防爆标准GB3836.1-4)和《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二十五、严禁使用未签发合格证的电气设备。

“合格证”系指电气设备入井前,机电管理部门对电气设备“三证”及安全性能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签发的合格证。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六条。

二十六、严禁使用保护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好的提升运输设备。

“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完好”系指提升运输设备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的。“提升运输设备”系指主副井提升绞车或滚筒直径2米及以上的绞车。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四百二十八条。

二十七、严禁行人违反井巷运输规定。

“违反井巷运输规定”主要系指:1.斜巷运输、无极绳绞车运行的巷道内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2.扒车、跳车、坐矿车的;3.搭乘电机车的或在2乘人车箱之间搭乘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二条、《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

二十八、严禁机车长距离顶车或不挂链环顶车、异轨道顶车。

主要系指:“长距离顶车”指机车顶车距离超过300米。“不挂链环顶车”指井下顶车时,电机车与矿车、矿车与矿车之间没有可靠连接的。井下确需异轨道顶车时,应在顶车范围内设置警戒且机车顶杠两端与矿车、电机车有可靠连接。

依据:《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3〕1号﹚。

二十九、严禁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可靠的情况下蹬跨或接近运转设备作业。

主要系指:1.皮带机运转时,人员进入防护栏;2.皮带机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及皮带;3.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4.蹬跨运转的皮带机、刮板运输机作业时无防护可靠的操作平台;5.行人跨越皮带机、刮板运输机处未设过桥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三条、《带式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

三十、严禁提供假图纸、假资料应付检查。

“假图纸”系指为应付检查或逃避上级部门监管,人为蓄意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防突预测图、抽采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火灌浆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上增加或者删除相关内容,不按相关要求填绘图纸,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假资料”系指伪造报表、台帐、规程技术措施及贯彻记录、验收记录、设计方案、会议记录、相关鉴定结果。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80号)。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官网 日期:2014-11-10 有效范围: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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