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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统一我省河道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统一我省河道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8〕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交通运输局:

为支持我省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水运发展的通知》(皖政〔2008〕10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和省政府令第68号等有关精神以及《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8〕17号)规定,现就统一我省河道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我省交通部门和水利部门河道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为省管船闸:重载船舶每吨次0.80元,空载船舶每吨次0.60元;其他船闸:重载船舶每吨次0.50元,空载船舶每吨次0.20元。

二、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 ( 皖政〔2016〕54号)和《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降低我省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6〕110号)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水利、交通部门河道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降费期限暂定3年。

三、新通航的河道船闸实施收费前,应当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或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四、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批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按规定向所属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自觉接受收费对象和社会监督以及价格等部门监督检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