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安徽省煤矿停止开采区和暂缓开采区划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经信煤炭〔2016〕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省煤矿“十三五”期间安全健康发展,根据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会诊的意见,现就全省煤矿停止开采区和暂缓开采区划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停止开采区的划定标准
(一)采深大于1200m的区域;
(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
(三)存在尚未治理导水陷落柱的区域;
(四)地表水和老空水淹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
二、暂缓开采区的划定标准
(一)煤层原始瓦斯压力5MPa以上,且无保护层开采条件或未采取地面钻井抽采或井下远距离钻孔等措施将瓦斯压力降到3MPa以下的区域;
(二)采深大于1000m、且原始瓦斯压力3MPa以上,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或不能采取地面钻井等抽采措施的区域;
(三)地质构造极其复杂,煤层极不稳定,且原始瓦斯压力超过3MPa以上的区域;
(四)近水体(含水层)煤层未查清水体(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的,与强含水层存在水力联系的含(导)水断层煤柱的,物探异常区(或疑似陷落柱)未采取补勘验证的区域;
(五)存在冲击地压危险采取解危措施后,经效果检验仍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
(六)矿井原岩温度超过40℃,采用降温系统后采掘工作面温度不能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的区域。
三、管理工作要求
(一)煤炭企业应根据煤矿瓦斯、水害、冲击地压、降温等灾害治理情况,每2年对持有煤矿采矿许可证的矿井(含建设矿井),划定停止开采区和暂缓开采区,并按管理权限报省或市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016年第一次划定工作须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
(二)煤炭企业要督促所属煤矿(含建设矿井)将划定的两类区域标注在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上,严禁在两类区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三)煤炭企业要加强对煤矿停止开采区和暂缓开采区的管理,确因管护需要施工井巷工程的,须按管理权限报省或市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省、市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划定的煤矿停止开采区和暂缓开采区的指导管理,对擅自进入划定区域的煤矿企业,应责令其立即改正。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