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科规〔202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10月19日)规定,继续保留
各有关单位:
根据《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为加强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哈尔滨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9月13日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根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符合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依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要求,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受过行政处罚;
(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其免税资格进行核定,并将核定名单函告哈尔滨海关,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报送科技部。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其免税资格进行核定,并将核定名单函告哈尔滨海关,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报送科技部。
第五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哈尔滨海关的进口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应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第六条 进口单位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七条 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本办法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并将核定结果函告哈尔滨海关,抄送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科技部。
第八条 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其免税资格。
第九条 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查实。对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单位,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哈尔滨海关,抄送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免税进口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