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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完善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的通知

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完善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的通知

宜发改价调〔202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发改委2025年规范性文件、价费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5年6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

城区各政府定价停车服务经营单位:

  为充分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城市停车惠民,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1〕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完善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按照《价格法》规定,坚持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完善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定价原则及收费标准

  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公共停车资源周转率;遵循公益性为主、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以及功能定位等因素,分类确定收费标准。具体分类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另行发文公布)。

  (二)免收范围

  1.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2.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各经营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免费时间;

  3.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5.经市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6.停放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新能源汽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优化停车收费审批监管机制

  (一)简化政府定价停车收费审批流程。凡符合《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和《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18〕63号)规定的停车收费条件,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应在实施收费前向我委(价格调控科)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2),经我委审核通过并出具《宜昌市城区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核通知书》(以下简称《审核通知书》)后方可取得收费资格,收费审批不再单独行文,简化审批流程。原审批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需到我委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二)公共停车场包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为更好地满足周边居民停车需求,减轻车主负担,针对第一类公共停车场周边固定刚性停车需求,制定包月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经营主体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浮动,最高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包月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由经营主体报我委备案后实施。

  (三)对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清单管理。对已办理政府定价审核手续的停车场实行清单管理,将收费主体、停车设施名称、收费类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审核时间等内容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常态化公示,并根据实际申报和调整情况实行动态更新,切实强化政府定价停车收费社会监督。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规范收费管理。凡属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通知书》。未办理审核手续的,停车服务经营主体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加强内部监管与风险防控。各停车服务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停车收费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内部监管,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停车收费信息公开制度,严防出现停车收费“微腐败”行为。

  (三)依法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各停车服务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审核通知书》核定的收费类别和收费标准收费。在实施收费前,应在收费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免费及优惠范围、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管。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宜昌市物价局关于各类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宜价服〔2014〕5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宜昌市城区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申报资料清单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3日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