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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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发〔2016〕20号)精神,大力培育和传承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为我省转方式调结构,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和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结合我省买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技能人才培养
(一)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鼓励和引导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企业职工参加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对晋升技师、高级技师以及参加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职工,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2000元/人、1500元/人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实施“98113”龙江技能振兴计划。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统筹利用现有各类培训资源,开展9类重点群体和8个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建成10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10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培训技能人才300万人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费、鉴定费和生活费补贴。
(三)开展大学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招收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学制教育,毕业后与我省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院校每生每年1000元补贴,以弥补实习实训教学经费不足。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保补贴。上述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基础能力建设。每年支持15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15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给予定额补助,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每个市(地)重点支持建设1个集技工教育、职业培训、人才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的面向全社会开放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引领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五)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成果办法,建立承接主体组织培训、劳动者自主参加、第三方过程监督、政府按规定补贴的购买培训成果机制,依托“互联网+”搭建培训平台,为劳动者接受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在全省选择大中型企业,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试点,并逐步推开。对开展新型学徒制试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提升技工院校办学能力
(七)扩大技工院校用人自主权。打破原有的招聘条件限制。技工院校可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适度放宽学历、年龄等限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对急需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获得“龙江技术能手”以上荣誉的高技能人才,经批准,可简化程序,重点考察应聘者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实际授课水平,灵活运用考核、考察等方式招聘。
(八)推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技工院校教师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技师学院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实行自评直聘制度,将技工院校(含民办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和核准权限下放至市(地),实行属地管理。
(九)推动办学主体多元化。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技工院校。引进战略投资者,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保障民办技工院校在水、电、煤、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收费方面享有与政府办职业院校同等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土地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扶持民办技工院校发展。
(十)组建校企深度合作联盟。坚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搭建校企合作平台,组建行业、企业、学校、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校企合作联盟。完善校企联合育人机制,支持技工院校与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办学质量评价、招生就业等方面探索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健全校企合作法规政策,明确政府、企业和学校责任。企业为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鼓励支持技工院校自办用于服务学生实习实训的校办企业。政府办技工院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网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技工院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
(十二)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打破技能人才评价受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等条件限制,对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支持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在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框架基础上,采用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职工素质提高的考核评价方式,自主设置评价标准,自主组织实施考评,自主选择办理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费用,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十三)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破除技能人才不能参与职称评定的束缚,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符合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对应申报初级、中级、高级职称。
(十四)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引领作用。建设3-5所功能齐全、设施一流的全国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遴选优秀技师学院申办建设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基地。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提升竞赛技术标准,修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优秀单位奖励办法,建立职业技能竞赛选拔长效机制。
四、创新技能人才引进交流机制
(十五)支持企业引进技能人才。对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全职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国家级劳模创新工作室(技能类)带头人或技能专家等产业发展急需紧缺或掌握一流技术技能,在本行业具有较高声誉的高端高技能人才,每引进一人,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劳动合同的,同级财政可给予用人单位适当补贴。
(十六)明确引进技能人才享受有关待遇。对我省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国家级劳模创新工作室(技能类)带头人以及其他为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畅通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有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和服务。对企业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等在户籍、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具有留学背景的,可按照《
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办法》申请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企业计算利润时,当年引进技能人才的薪酬不纳入企业薪酬总额。
五、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十七)完善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全省每两年评选20名“龙江大工匠”和100名“龙江技术能手”,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我省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各地可参照上述模式,建立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制度。
(十八)创新技能人才奖励方式。逐步提高技能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名额比例。对获得“企业首席技师”、“龙江大工匠”、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国家级劳模创新工作室(技能类)带头人、“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推荐享受省政府和国务院特殊津贴选拔。上述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省创新创业奖项评比和专家考察休假活动范围。
(十九)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并结合实际对首席技师采取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等方式,实行特殊激励。全省每两年选拔50名首席技师,管理期为四年,对每名首席技师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二十)加大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力度。对代表我省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的选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代表我省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每年举办50个省级一类竞赛项目,对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上述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核拨。对上述获奖选手按有关规定晋升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并可优先推荐申报“龙江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评选。
(二十一)鼓励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企业可结合实际或参照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收入分配政策,自行设定技能人才岗位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津贴标准可按级别设定。企业发放技能人才岗位津贴,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十二)帮扶企业留住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对我省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受经济下行及产业转型升级影响,企业订单减少,利润下降,技术工人薪酬降低50%时,可依据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企业关键性岗位工作的技师、高级技师和企办技工院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薪酬降低幅度的50%执行。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为高级技师建立以企业年金为主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对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师,在用工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延迟退休。
(二十三)拓宽技工院校毕业生成长渠道。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应征入伍、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和职称评聘等方面,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比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毕业生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及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二十四)落实技能人才待遇。要注重在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和评选劳动模范,推荐技能人才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要定期组织开展优秀技能人才带薪休假、考察、疗养、体检等活动。在生产一线做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带薪学习、休假疗养、出国进修、采暖费报销标准、住房福利等方面,与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六、构建技能人才工作保障体系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财政、工会要把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制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每年必须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技能人才工作,明确目标责任,健全考核体系,开展督促检查,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六)加大资金投入。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投入,支持技能人才的引进、激励、保障、培养及技术攻关和技能创新等工作。合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逐步提高就业补助资金用于技能人才培养的比例,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将各地技能人才工作情况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加大对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建设。
企业要按照工资总额的15%至25%的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提取并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二十七)加强技能人才宣传。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在各级主要媒体设立“技能人才宣传专栏”,开展“技能达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选树具有龙江特色的技能人才典型,努力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总工会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