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建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门票价格水平惩戒联动机制的通知
皖价服〔2016〕1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旅游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旅游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005号)和《
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景区门票价格水平惩戒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信息互通交流。各级价格、旅游主管部门要及时互通旅游管理和价格监管信息,重点是景区环境、设施条件的监管和规范情况、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情况、景区门票价格制定和调整情况、景区门票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以及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二、建立动态监管机制。价格、旅游主管部门要将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门票价格水平联动作为今后常态化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凡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景区,价格部门应相应下调门票价格;对价格违法违规的景区,旅游部门应相应给予警告或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处理,并将门票价格执行情况、“全国旅游价格信得过景区”承诺等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重要指标。
三、实施惩戒联动措施
各地价格、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协调推进以下工作:
(一)对违规提高门票价格的A级以上景区,给予警告,并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评定的处分。
(二)对加入“全国旅游价格信得过景区”承诺名单的景区,违背承诺条件提高门票价格,旅游、价格主管部门对其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从“全国旅游价格信得过景区”承诺名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旅游主管部门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政府定价景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程序,重新核定价格。在旅游主管部门做出降低、取消质量等级处理决定1个月内,启动下调门票价格工作程序,下调幅度在10%-30%之间,具体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景区旅游环境、设施条件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将门票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的考核指标,对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于1个月内做出给予相关景区警告或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处理。
各级价格、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构建职责明确、相互协调、运行有效的景区门票价格监管体制,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或取得的经验、成效请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省旅游局。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邮箱:ahfj0361@126.com
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邮箱:94506376@QQ.com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旅游局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