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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铁合建独立桥梁初步设计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铁合建独立桥梁初步设计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投资规〔202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安徽省公铁合建独立桥梁初步设计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公铁合建独立桥梁初步设计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公铁合建独立桥梁项目(以下简称公铁桥)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铁桥是指位于安徽省境内,使用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建设,不纳入铁路、公路项目审批的独立公铁合建桥梁,包括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城市道路合建的各类桥梁。

第三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公铁桥,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项目所在市政府开展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合建的桥梁,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审批;同时搭载城市道路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项目所在市政府联合审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道路合建的桥梁,由省发展改革委与项目所在市政府联合审批。

  第四条 公铁桥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组织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按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行业部门技术审查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报后,委托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估,并征求省交通运输厅、项目所在市政府意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结合行业部门、项目所在市政府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由各方协商确定提交评估报告时限。咨询机构对评估质量负总责。

第六条  编制初步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设计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等利益相关联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七条  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公铁桥初步设计文本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桥址建设条件;

(二)主要技术标准选择;

(三)桥梁工程内容,包括主桥和引桥的桥跨、桥式、支撑体系、主梁、主缆、主塔及基础等;

  (四)其他专业内容,包括地质、线路、轨道等;

  (五)施工组织和概算;

(六)通航论证、地震安评、防洪影响等专题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落实的条件和事项。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及时决定是否批复初步设计。符合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联合审批单位出具初步设计批复;不符合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正式复函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批复,依法开展施工图等工作,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

  (三)主要技术标准发生变更的;

  (四)工期调整超过一年的;

(五)出资方出资变化引起股权调整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材料价格上涨等需要调整概算的;

(七)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变更设计的审查、批复程序和时限要求,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