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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 2023〕 195号 2023年 9月 15日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 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辽财税 〔2022〕34 号)、《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 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通知》(辽财税〔2022〕50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23-09-15 有效范围: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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