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影响健康发展促进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大人社发〔2022〕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支、各支行,各相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影响健康发展促进就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2022年12月29日
大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影响健康发展促进就业的若干措施
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市经济活力的重要来源,也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省、市稳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持续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纾困帮扶力度,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克服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影响,助力降低成本、减轻负担、激发活力、平稳健康发展,更多吸纳就业,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负担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其中养老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二)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延长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返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全面实施“免申即享”,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参保单位,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三)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六)对招用2022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受理期限截至2023年8月31日。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50%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七)中小微企业招用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含)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受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八)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租赁场地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九)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注册地为大连市的,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后,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上浮3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十)打造优质创业孵化平台。对认定为市A级、AA级、AAA级的创业孵化平台,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补贴,最长3年。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入驻其中的创业企业提供不低于24个月的优惠、低价或免费的办公场地,为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免费的办公场所或经营场地,为创业者或创业企业提供免费创业辅导及人力资源等服务。鼓励各级孵化基地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
(十一)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就业服务。将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帮助劳动者提升素质和能力。
(十二)设立就业见习单位时,优先考虑用工规范的优质中小微企业。鼓励中小微企业申请增设就业见习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按规定给予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等见习补贴,可预拨不超过50%的见习补贴。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预拨见习单位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与第四条中社会保险补贴预拨不重复享受)。对留用率超过50%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发挥金融服务优势
(十三)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范围,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支持。推动建立申请绿色通道,统筹贷款发放规模,一站式满足小微企业融资发展需求。
(十四)中小微企业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符合吸纳就业人数微型企业不低于5人、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中型企业不低于20人或者占中小微型企业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标准的),可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申请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后,由国家开发银行自主放贷,并给予贷款优惠利率,优惠期限不超过3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中小微企业,可适当降低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或者占比要求,并作为优先放贷支持对象。
四、促进人才供需对接
(十五)推动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布实时有效岗位信息,加强中小微企业人才需求对接服务,开展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民营企业招聘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校园招聘等活动,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招聘形式,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
(十六)落实“兴辽英才计划”若干政策措施,选拔推荐符合条件的我市企业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秀工程师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十七)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指导企业根据企业生产和人员岗位情况,申请开展企业内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本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十八)开展“援企护航”保用工促就业行动,深入实施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稳岗位·招工解难题”专项行动,打造特色劳务品牌。与全国“10+N”公共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有机互补融合,建立健全人社干部走访服务企业、面向中小微企业常态化用工需求调查机制,对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及企业合理诉求,建立任务清单,跟踪推进解决。
(十九)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人力资源市场,动态掌握新注册市场主体用工和人才需求,按照每户市场主体用工需求1:1的比例,及时对接输送求职劳动者。以“主题招聘会+微招聘”的O2O线上线下结合模式为主,组织举办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行业化、特色化专场招聘会,提高市场供求对接精准性。视疫情防控情况,每月举办1次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大型公益招聘活动,着力缓解用工难问题。
(二十)着力办好“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大连选拔赛赛事活动,提高参赛项目质量,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优秀获奖创业项目在大连落地转化,对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5年内参赛并获奖项目,于1年内在大连市完成商事登记的,一次性给予项目团队最高20万元资助。
五、加强企业权益保障
(二十一)在劳动监察等执法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实行主动帮扶指导,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十二)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
六、优化经办服务
(二十三)最大限度减材料、减环节、减次数、减时间,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通过搭建信息共享、自动比对、核验申请信息系统,大幅压缩中小微企业政策受理时间,全方位便利企业享受政策。
(二十四)多种形式强化惠企政策解读宣传,公布政策清单、办理流程图、经办机构、服务电话,推动补贴类政策畅通领、舒心办,积极推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申即享”、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即申即享”、实行就业补贴政策“直补快办”,尽早释放政策效应。
(二十五)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增强中小微企业获得感,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查研究,做好形势预判和政策储备,按照省统一部署,适时推动出台。
本文中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