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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皖价商〔2014〕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环保电价执行范围和标准。环保电价执行范围为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包括皖电东送机组),符合国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规定。目前,我省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执行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5分、1分、0.2分。环保电价标准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二、执行环保电价的条件。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新建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经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先期单项验收;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完成环保设施建设改造后,由发电企业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环保部门在受理发电企业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环保设施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二)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省环保厅和省电力公司联网,实时传输数据。

(三)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

(四)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燃煤发电企业应建立机组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并接受物价、环保部门检查。

三、环保电价申请审核程序。发电企业持环保部门环保验收合格文件、环保设施联网证明等材料,向省物价局提出执行环保电价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函告省电力公司(华东电网公司)执行环保电价时间及相应的环保电价。

四、环保电价兑现与处罚。电网公司应以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按月支付环保电价款,同时向省物价局、省环保厅提供全省各发电机组小时均值污染物排放超限值时段对应的上网电量。每季度,省物价局将根据在线监测数据和省环保厅提供的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对发电企业的环保电价款进行核算、没收和罚款。

五、本通知规定自5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燃煤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皖价商〔2009〕270号)、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环保厅《关于完善脱硝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13〕157号)同时废止。




2014年4月30日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