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齐政规〔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结合2024年1月1日施行的《黑龙江省实施<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细则》,现决定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齐政发〔2015〕1号)进行修改,将第二条第三款中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核定地下水超采区,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删除。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齐政规〔20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为更好履行地下水监管职责,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齐政发〔2015〕1号)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3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https://www.qqhr.gov.cn/qqhe/c103044/202302/c02_107905.shtml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齐政规〔201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15年第7号)要求,现决定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齐政发〔2015〕1号,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修改。将《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修改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https://www.qqhr.gov.cn/qqhe/c100135/201712/c02_1286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