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延续期限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延续期限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6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 国发〔2015〕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2008年出台的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2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11-12 有效范围: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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