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非〔2006〕6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24号)转达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时,应由申请人向项目用海所在地的财政和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到有减免审批权限的财政和海洋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申请报告要做到减免理由充分,依据准确清楚,并附《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各级财政和海洋主管部门在审批减免海域使用金时,首先由海洋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减免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正式批复。

除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各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减免海域使用金。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06-10-10 有效范围: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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