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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8〕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 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文物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众多。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结果,我市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1048 处,可移动文物 7000 多件/套,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139处。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是鞍山脑久历史和城市发展的见证,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民族精神的象征、民族生命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体现,更是鞍山建设发展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做好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管理”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工作是文物工作底线、红线、生命线的观念,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文物工作首位,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完善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机制

(一)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建立健全文物安全主体责任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文物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市政府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地区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二) 完善部门协作机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文物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相关规定和标准,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协调多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和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海关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国土资源、住建、旅游、宗教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同时,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和监测监督工作。

(三) 压实基层管理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要求。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健全文物管理基层机构,完善博物馆展示场馆、文物库房的基础设施,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落实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安全管理,强化火灾等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安全监管全覆盖、无遗漏;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力度和频次,对文物安全关键岗位、关键环节重点检查,做到周周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加强科技支撑,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文物安全防护体系。

(四)提高监管执法水平。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依法完成文物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明确岗位和职责,明确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文物行政部门和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共同承担文物安全执法工作。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文物安全抽查和监督工作;各地区文物行政部门以本部门名义执法,监督受委托组织执法活动,并承担受委托组织执法的法律后果。按照《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执法巡查工作,每年每个文物点巡查不少于2次。加强城乡发展建设工程所涉及的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保护工作,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开展自查、巡查,做好工作日记、巡查记录。

(五) 严查法人违法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各类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全面落实执法巡查、案件报告、督办约谈、信息公开等“四项制度”和责令改正、行刑衔接、行政追责、失信惩戒等“四项措施”。对隐瞒不报、故意推诿而导致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工作,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资金投入渠道;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形成舆论震慑;鼓励社会公众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各地区以适当形式成立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9-03 有效范围: 辽宁 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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