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自动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自动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采暖费交缴和供暖服务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全市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采暖用户向供暖单位交齐当年采暖费后,供暖单位要按时开栓供暖;供暖单位不再实行采暖用户交当年采暖费带1年陈欠采暖费措施。

  二、对城市供暖临时救助对象、财政统结拨付对象、特困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前)的陈欠采暖费暂按挂账处理。

  三、供暖部门和供暖单位对有交费能力但拒不交费的单位,供暖单位可持采暖用户提供的所在单位欠费证据,依法予以清缴。

  四、调整完善城市困难群体供暖临时救助政策。除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户、特困企业五类特殊人员(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战士、解放前老战士)按规定进行供暖临时救助外,还要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户纳入救助范围,具体按低保救助标准的50%比例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本溪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7-10-25 有效范围: 辽宁 本溪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