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市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退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发〔2006〕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辽宁省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职工退休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时间(以下简称“延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界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按照现行职称制度要求,高级专家的界定是:在国家29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延退条件和时间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时间,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掌握。但对于少数身体健康的高级专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已承担的重点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会对工作带来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系本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高级专家受聘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延退年龄最长不超过65周岁,受聘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延退年龄最长不超过70周岁。经批准延退的高级专家,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女性高级专家,如所在单位继续聘任其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均可延至60周岁退休,不再办理审批手续,但需占用本单专业技术岗位数额。超过60周岁需继续工作,需办理审批手续。
三、延退审批程序
1.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须履行审批手续。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退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审批。其他事业单位高级专家的延退,由市人事局审批。申报延退人员的相关材料应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3个月前报送市人事局人才资源开发处。
2.申报高级专家延退需准备的材料: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报告、本人申请书、《大连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务》(一式4份)、市级医院体检证明、本人担任重点科研项目的任务书或“合同书”、带研究生委托书或其他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档案中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1.延退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免去其行政或管理职务。
2.各有关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掌握延退人员条件,将政策公开透明,对拟延退专家实行公示,以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3.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大连市人事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