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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重点规〔202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市重点项目中心:

现将修订的《安徽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19日

安徽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推进我省重点项目工作的激励作用,依据《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省、市、县(市、区)谋划和推进的重大项目,包括中央、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投资计划(清单)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全省储备项目计划(清单)中的项目,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谋划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发展改革委非部门预算安排用于重点项目谋划和推进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以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激励先进、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安排对象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支持对象为承担重点项目谋划推进具体工作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市、县(市、区)重点项目中心。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作推进重点项目各项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重点项目谋划和推进前期工作;重点项目信息系统管理;加强重点项目宣传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   安排程序与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程序。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初依据《安徽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对上一年度各市、县(市、区)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资金安排的建议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定。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按规定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设置优秀奖和进步奖,分别安排奖励资金1000万元。

优秀奖:对年度考核排名居前5名的市、前30名的县(市、区),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

进步奖:对年度考核得分进步居前的5个市和30个县(市、区),分三档奖励。第一档:对考核得分比上年排名进步第1名的市和第1—10名的县(市、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第二档:对考核得分比上年排名进步第2—3名的市和第11—20名的县(市、区),分别奖励45万元、25万元。第三档:对考核得分比上年排名进步第4—5名的市和第21—30名的县(市、区),分别奖励40万元、23万元。优秀奖和进步奖不重复安排。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机制,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督促有关具体承办单位遵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省发展改革委按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年 3 月底之前,将上一年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具体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凡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者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项目建设“以奖代补”省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皖发改重点规〔2018〕10号)同时废止。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