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发改政策〔2015〕6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0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进一步增强全委依法行政理念,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我委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行政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具体应诉承办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处室单位为应诉承办机构;
(二)被诉行政行为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室单位共同作出的,牵头处室单位为应诉承办机构,其他处室单位协同配合;
(三)因行政不作为导致行政诉讼的,负有相应职责的处室单位为应诉承办机构;
(四)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处室单位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我委法定代表人确定应诉承办机构。
我委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政策法规处承办具体应诉事务。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及时通知应诉承办机构,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并进行案件登记。
第五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收集研究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研究答辩意见,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材料送政策法规处。答辩材料应当包括答辩状代拟稿、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答辩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核。
政策法规处和应诉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充分听取法律顾问或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完成举证说明书,与答辩状、证据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合同等材料一并报委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审定。
经审定后,政策法规处应当将应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条 我委应当按时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第九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我委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第一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原告10人以上的;
(三)涉案标的较大的、社会关注度高或裁判结果可能对我委的管理或者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我委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建议我委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 我委法定代表人是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出庭应诉;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委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委分管领导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应诉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委分管领导出庭应诉的,由法定代表人按照以下原则委托:
(一)应诉承办机构的委分管领导作为我委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因工作需要,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委分管领导作为我委负责人出庭应诉。
我委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被列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出庭应诉,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我委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我委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委托应诉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1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委托法律顾问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第十三条 出庭应诉前,应诉人员应当充分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
第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具备调解或者和解可能性的行政诉讼案件,我委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调解,或者通过庭外协调促成和解。
调解、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我委应当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拒绝履行。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我委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我委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我委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七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在应诉过程中发现我委行政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研究、整改,提高行政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第十九条 应诉承办机构人员因怠于应诉、玩忽职守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串通,导致败诉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我委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