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
辽财非〔2013〕5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绥中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 ( 财综〔2013〕66号)转发你们。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省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免缴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省海洋渔业厅《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内,向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厅提出免缴海域使用金书面申请;逾期提交的,一律不予受理。
用海单位和个人申请免缴海域使用金应提交以下材料:免缴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免缴理由、金额和期限等内容;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性质确认相关资料;用海工程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及有关资金来源证明;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厅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厅收到用海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海域使用金免缴书面申请后,依据
财综〔2006〕24号、
财综〔2008〕7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并以书面形式联合下达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抄送财政部驻辽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同时,抄送用海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三、本通知下发后,之前有关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程序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