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 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宜价服〔2016〕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发改委2025年规范性文件、价费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5年6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城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采取招标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称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二、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管部门核定。建设单位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到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审批手续,并提供核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相关资料,具体包括:关于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物业服务运行成本预算等资料。
三、建设单位应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四、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宜昌市物价局 宜昌市房产管理局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