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水利薄弱环节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皖发改农经〔2017〕5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有关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安徽省加快灾后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皖政办〔2016〕175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水规计〔2017〕18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灾后水利薄弱环节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范围
列入《安徽省加快灾后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中的排涝能力建设项目。
审核审批要求
1.除按省政府要求去冬今春已安排的9个排涝泵站项目外,均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2.列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新建或扩建规模超过(含)50立方米每秒的直排长江泵站工程需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复核。
3.新建或扩建规模超过(含)50立方米每秒的泵站工程以及位于长江一、二级干堤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批。其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其初步设计由市水利(水务)局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前置要件主要包括:
(1)用地预审(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可不进行用地预审,由项目单位出具说明);
(2)选址意见书;
(3)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由项目单位出具能耗测算说明,能耗承诺等,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4)流域机构复核意见(新建或扩建规模超过(含)50立方米每秒的直排长江泵站工程);
(5)水利部门技术审查意见。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水利厅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