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本政发〔2010〕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就调整现行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科学配置财力资源,贯彻落实全省“下划收入、核定基数、增长分成”的要求,下划省级共享税收,适度下放市级企业税收,科学核定分成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扩大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规模,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原则。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和部分市级企业税收,调动县(区)政府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使县(区)财政收入规模不断扩大。
2.保障既得利益、确保财力稳定增长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数和收入上解比例,保障市、县(区)财力的合理分配,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
3.简化程序、易于操作的原则。从技术层面简化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财政管理体制稳定运行。
二、主要内容
原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下划县(区),作为县(区)固定收入;由此增加的县(区)财力,由县(区)按总额分成比例上解,并对当年上解财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还。原体制规定的部分市级企业税收下放到各区,实行税收属地征管、属地入库;下放市级企业税收而增加的各区财力,由各区按总额分成比例上解。
(一)市与县(区)收入范围
1.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本钢、北钢、金融保险、邮政通信、电力、石油、烟草及其他保留的市级企业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上述市级企业范围中,不含两县行政区域内的独立纳税企业(市级税收企业名单附后)。
各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分配的车船税,市财政局统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规定属于市本级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2.县(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除纳入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范围之外,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
按规定属于县(区)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二)县(区)上解财力的确定
1.原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下划县(区),由此增加的县(区)财力,由县(区)按总额分成比例上解。下放的市级企业税收纳入各区总额分成比例上解的计算范围,在此基础上,以2008年县(区)增值税1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15%、营业税30%、房产税50%的决算合计数(以下简称原上划五项共享税收)和县(区)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的决算合计数(以下简称五项共享税收)为基础,按2006—2008年三年平均增长率,推算基期年(即2009年)各县(区)原上划五项共享税收和五项共享税收基数。各县(区)原上划五项共享税收基数占五项共享税收基数的比例即为各县(区)总额分成上解财力比例,一县(区)一率。公式为:
某县(区)总额分成上解财力比例=
某县(区)基期年原上划五项共享税收基数
某县(区)基期年五项共享税收基数
县(区)上解财力的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
新体制运行后,各县(区)当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的县(区)级收入合计数乘以县(区)上解财力比例,即为各县(区)当年应上解财力数。公式为:某县(区)上解财力=某县(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收入合计数×某县(区)总额分成上解财力比例
同时,对各县(区)当年上解财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还。公式为:某县(区)上解财力增量返还=(某县区当年上解财力-某县区上年上解财力)×40%
从2012年开始,如某县(区)当年上解财力的决算数比上年上解财力的决算数减少,按减少数额40%比例扣减某县(区)财力。
2.下放市级企业税收而增加的各区财力,由各区按总额分成比例上解。以2007—2009年三年决算平均数为基础,确定下放市级企业税收基数和各区五项共享税收(含下放市级企业税收)基数。下放市级企业税收增加各区财力基数合计数占各区五项共享税收基数合计数的比例即为各区平均上解比例。各区总额分成上解财力的统一比例以平均上解比例为参照,由市财政局核定。
新体制运行后,各区当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的区级收入合计数乘以各区上解财力统一比例,即为各区当年应上解财力数。公式为:某区上解财力=某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收入合计数×各区总额分成上解财力统一比例
按某区单独计算的上解财力比例高于或低于统一比例的,新体制执行后三年内按相差的比例计算当年上解或补助,从第四年开始实行定额上解或补助。
(三)市与县(区)支出范围
1.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市本级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性支出。
2.县(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县(区)级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性支出。
(四)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体制
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除省级共享税收下划之外,暂按原体制执行。
(五)新体制执行时间
新体制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鉴于市、县(区)2010年财政预算已经同级人代会审议批准,为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顺利执行,2010年实行按新体制运行、原体制结算财力的过渡办法。自2011年开始按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质运行。
三、相关政策
(一)继续执行省对县直接补助的财政政策。除按制度规定实行市级统筹的省对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外,省对县其他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均由省直接补助到县。
(二)调整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政策。自2011年起,以2009年省对各县(区)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的决算数为基数,每年对各县(区)实行定额财力补助。
(三)调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的计算范围。下放市级企业税收增加的各区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纳入各区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的计算范围。
(四)继续执行提高县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政策。将县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从1:0.2提高到1:0.5,相应增加的返还财力部分,由省和市分别承担0.2和0.1,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五)继续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市级统筹政策。各区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费附加列区级收入,通过财政结算上解市,由市本级统筹安排使用。
(六)明确几项市本级收入政策。市级税收企业更名、扩建、重组、分立、搬迁、投资兴办企业,市级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在城区建设施工,我市行政区域外企业为市级税收企业提供劳务,以及市政府明确的重大项目形成的税收,列市级收入。
四、配套措施
(一)调整和规范县(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调整和规范县(区)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县(区)政府要确保将属于乡(镇)级的下划收入和下移财力全部落实到乡(镇)级,下划收入作为乡(镇)级的固定收入。
(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市财政要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逐步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采用规范的转移支付分配方法,对困难县(区)增加财力补助。县(区)级财政也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以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重点民生支出的需要,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强化税收和国库管理,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入库。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要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强化对税源预测分析,挖掘税收增收潜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要严格税收执法,整顿税收秩序,严禁收入混库串库、引税拉税,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以及"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各级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体制运行后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同时,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本决定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相关政策,市政府将相应对财政管理体制予以调整和完善。
本决定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