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统筹投资就业实训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就业规〔202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省统筹投资就业实训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统筹投资就业实训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统筹投资就业实训基地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安徽省省级统筹基建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建〔2019〕155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实训基地是指由各级政府主导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面向社会劳动者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辅导等就业创业实训场所。其中省本级就业实训基地由省有关单位所属的职业教育及技师、技工院校建设运营。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是,扶持各级职业技能培训实训机构建设一批实训基地,改善培训条件,扩大培训规模,促进社会劳动者就业创业。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就业实训基地新建、改(扩)建实训场所和购置实训设备,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五条 就业实训基地建设应当以实用、安全和统筹资源为导向,内部空间一般由实训场地、教研室、仓库、信息化设施以及必要的基本设施和辅助设施组成,一般采用框架式建筑结构,面积要满足培训实训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专业设置。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省本级项目优先支持公共性、公益性、开放性、综合性就业创业实训基地建设;市、县级项目优先支持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地区、返乡入乡创业试点示范县,兼顾人口大县培训需求。
第七条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省本级不超过300万元,市、县级不超过150万元。投资补助应当一次性核定,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查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级就业实训需求情况,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后,每年适时组织省有关单位或各市、省直管试点县申报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各地各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同时报送上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考核依据。
第九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需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包括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出具的支撑性要件;
(四)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项目建设、监管、运营方案,包括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六)绩效情况分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提出,省本级及市、县级项目按程序分别报送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汇总,省直主管部门及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受理的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严格审查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直主管部门及市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报送。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后,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初审并组织评审、核查:
(一)符合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齐备、有效;
(三)符合申报通知的要求;
(四)根据初审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计划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承办处室按照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投资安排建议方案,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后,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列入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经批准后,及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计划,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在计划下达当年开工,建设工期不超过两年。工程完工后,省直主管部门及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要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省直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对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和原因,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对有弄虚作假、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统筹投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训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皖发改就业规〔20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