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陕发改成本〔2022〕2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陕发改法规〔2025〕352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有关规定,我委修订了《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陕价成发〔2018〕61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