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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皖价商〔2016〕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电价计费方式根据用户申请可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3个月基本电价计费方式。计费方式一经选择,执行期内保持不变。执行期满后,如用户未提出变更申请,按已执行的计费方式保持不变。

二、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根据用户申请可按月变更。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自然月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用户办理减容、暂停时,应一并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后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最大需量核定值不包括已暂停、减容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对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对两路及以上进线且互为备用的用户,按最大需量数值较大的一路计收基本电费。对逾期不重新申报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最近一个月已执行的最大需量核定值计收基本电费。

三、电力用户(含新装、增容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申请减容或暂停。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减容(暂停)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不再执行大工业电价,改为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对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电网企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用户办理暂停延期或减容。如电力用户逾期不办理的,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电网企业可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四、电网企业要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根据企业实际用电需求,帮助企业选择合理变压器容量及计费方式,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各地价格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文件和本通知规定,切实抓好相关政策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五、 此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9月22日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