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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辽宁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政策,统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上级下达资金和本级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各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创新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试验等支出。

(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主要支持村内道路建设(含新建、维修维护、改扩建)、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试验支出用于落实国家和省部署要求,按程序支持各地承担试点试验任务。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单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市财政应当指导县级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管理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等加强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法进行测算分配,并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等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如下:

(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地乡村人口数量(权重20%)、村民委员会数量(权重10%)、财政依赖程度(1-自给率,权重10%)、预算执行情况(权重30%)、绩效评价结果(权重20%)、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权重10%)等因素测算分配。

(二)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相关试点试验任务的地区实行定额补助,省财政按照财政部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上下浮动,浮动比例不超过补助资金的20%。财政部对省配套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其他支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九条 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含提前下达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同时下达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将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第十条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将下一年度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一定比例的预计数提前下达到相关市县。在省人代会批准省本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相关试点试验资金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分配下达。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分配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实际情况等,做好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统筹中央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市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保障完成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目标任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超范围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县的补助资金直拨到县(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县财政部门要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将在资金分配、竞争性立项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中予以体现。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实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要求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辽宁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改办〔2014〕10号)《关于完善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建设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债管〔2021〕271号)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规〔2023〕16号)同时废止。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