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本政办发〔2007〕81号文件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本政办发〔2007〕81号文件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鉴于市政府办公厅2007年8月2日《转发市房产局关于本溪市妥善解决棚户(沉陷)区历史遗留房屋产权登记和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81号)与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不一致,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本政办发〔2007〕81号文件,对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历史遗留未确权房屋补办登记问题,仍按照本政办发〔2004〕50号文件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来源:本溪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8-08-08
有效范围:
辽宁
本溪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