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6〕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5〕3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由其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在建建设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规定及时参加。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本单位相对固定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为本单位固定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实行浮动费率管理;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并按照市人社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见附件),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三、对于开工在建项目和追加或减少项目工程预算的情形,工伤保险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本通知施行前,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已按我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的,通知施行后,需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数额为剩余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
2.建设项目追加或减少工程预算的,应根据工程预算变化情况予以补缴或退还。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做好职工动态实名管理工作,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职工花名册,施工期内职工信息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具体经办事宜按照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结合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特点,进一步优化参保缴费、工伤认定鉴定及待遇支付流程,简化经办手续。对于在建筑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要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要建立建筑业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并缩短工伤待遇支付时限。
六、为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加大工伤一次性补偿力度,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化解用人单位风险,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七、建立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安监、总工会、地税等部门,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进行联合会商研究,联合督查落实。
八、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7〕46号)中工伤保险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总工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