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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7〕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均应纳入备案审查范围。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是指各县(市)区政府、市本级各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5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5万元以上。

乡(镇)政府及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大数额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规定。

(二)涉企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均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二、备案审查程序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本级各行政执法单位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法制审核意见书、集体讨论笔录等复印件。

乡(镇)政府及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也要按照上述要求于15日内向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审查部门予以备案审查登记。超期备案、不在备案审查范围、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备案审查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建议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报本级政府同意,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于10日内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三、备案审查责任追究

(一)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的;

2对于备案审查部门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的要求,拒不协助的;

3拒不按照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

(二)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要求

(一)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委派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从事备案审查工作。

(二)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对于报送的备案审查材料应按省、市规范立卷标准要求装订成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7-06-19 有效范围: 辽宁 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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