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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皖价服〔2015〕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物价局、民政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民政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结合《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政策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皖价控〔2014〕126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我省放开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价格的相关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各地价格和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比照公办养老机构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对其财务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指导意见》要求,自即日起,我省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建设运行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价格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各地价格、民政部门不再直接定价。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其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政策由各市价格、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各类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均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公示内容要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登记、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其中,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应按要求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报表。

四、各地价格和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进行统一梳理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为便于掌握全省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建立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地要按照附表要求,认真填报养老机构相关信息,于每年4月底前分别上报省物价局、省民政厅。

五、各地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加强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管理。利用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养老机构数量、收住老年人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推动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建设。



附件:养老服务机构相关信息统计表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民政厅

2015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