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资环〔2024〕23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有关省直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湖南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林业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产业、生态文化、生态发展支撑等方向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等实行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职能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筹集资金;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二)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研究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监督检查,建立并落实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机制;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组织省本级项目验收。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配合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
(四)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实施和管理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和项目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项目验收;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
(五)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概(预)算,负责项目实施、管理、预算执行和规范使用资金,组织项目验收和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提交项目成果,并对项目和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出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出方向:
(一)生态保护与修复。主要用于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森林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保护修复、湿地保护修复、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草种苗繁育、古树名木保护、生态护林员、森林可持续经营、绿心地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国家公园等方面的支出。
(二)生态产业。主要用于油茶产业发展、竹产业发展、生态旅游与森林康养产业发展、林下经济产业发展、花卉苗木产业发展、木材加工产业发展、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三)生态文化。主要用于森林城市建设、乡村美化绿化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四)生态发展支撑。主要用于国有林场、森工林场、苗圃、林科院(所)发展、林业草原科技攻关与创新、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林业信息化建设、林长制考核奖补、标准化林业站(林长办)建设。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重大项目进行地方配套以及其他与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相关的重点工作支出。
(五)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保障省委、省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的支出。
(六)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生态保护与修复方向中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护林员按因素法分配,其他支出内容按项目法分配。
第八条专项资金一般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资金规模、分配因素及各因素权重比由省林业局商省财政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一年一定。
第十条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入库指南(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等内容,并在省林业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审核,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管理,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分年度择优依序安排。
第十一条按项目库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按照入库指南(通知)要求,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概(预)算,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实施进度、绩效目标,项目概(预)算等,依法依规进行项目申报,并出具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项目初审。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履行程序性审查。
(三)项目复审。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林业局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提出拟支持项目,并出具复审意见。
(四)公示。
省林业局按程序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复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投资评审。
第十三条省林业局根据年度资金和项目情况,编制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或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由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适时进行分类、调整。每次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下达。
(一)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下达资金,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依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二)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专项资金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三)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由项目单位按原渠道报批。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落实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申报立项、申请资金必须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其可行性、合理性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并以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及概(预)算、绩效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编制绩效自评报告。项目验收应审核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及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自觉接受巡视、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等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林业草原科学研究类项目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对专项资金3年整体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是否予以保留、调整,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此前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发布的关于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