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工伤复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7〕4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复发管理等有关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社会保险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伤复发管理问题
(一)工伤职工经确认属于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每次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门诊处方和出院带药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职业病、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的,经医师注明理由后,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二)工伤职工经确认属于工伤复发且存在医疗依赖或并发症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明确工伤复发治疗期限,并可根据职工实际诊疗情况延长治疗期限。
二、关于工伤认定问题
工伤职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以内,发现原工伤部位(或诊断)另有伤情(合并症或后遗症除外)的,可以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增项。经核实新发现伤情为本次工伤导致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新发现伤情作出书面增项决定并送达。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照增项后的工伤认定决定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问题
(一)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在上一自然年度内工伤率为0,支付率大于0低于20%(含20%)的,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下一自然年度内下浮一档至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二)用人单位在上一自然年度内支付率为0,工伤率大于0低于2%(含2%)的,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下一自然年度内不变,执行行业基准费率。
(三)用人单位工伤率以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间为准,支付率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间为准。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自完备纳入统筹管理手续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其中:
(一)伤残津贴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1级伤残为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2级伤残为平均月缴费工资的85%,3级伤残为平均月缴费工资的80%,4级伤残为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5%。
(二)生活护理费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计发比例分别为:50%、40%、30%。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标准与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我市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