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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财非〔2010〕9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

2010年底,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即将到期,许多市反映希望继续执行有关政策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鉴于近期国家相继出台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坚决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对象、标准仍按原批复的政策继续执行。

请认真执行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政策,严格按规定足额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挤占和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10-11-09 有效范围: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