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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自备电厂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征缴方式的通知

关于调整自备电厂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征缴方式的通知
辽财税〔2021〕2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沈抚示范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以下简称“自备电厂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 财税〔2020〕58号) 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自备电厂企业两项非税收入的征缴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征期起,自备电厂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两项非税收入,不再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 

  二、自备电厂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按期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两项非税收入。 

  三、属期为2021年9月或2021年第三季度及以后的两项非税收入,由自备电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省级电网企业未代征的属期为2021年8月或2021年第三季度及以前的两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当地电网企业应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欠费电量的确认工作。 

  四、自备电厂企业以实际自发自用电量及两项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计算应申报缴纳的金额,同时可按规定扣除相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省级电网企业提供的自备电厂企业户籍清册建立征管档案,并对自行申报缴纳两项非税收入的自备电厂企业进行费种认定。当地电网企业应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后续新增自备电厂企业的认定工作。 

  六、除自备电厂企业自发自用电量外,其他销售电量应缴纳的两项非税收入仍按现行规定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 

  七、自备电厂企业对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21-05-27 有效范围: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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