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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皖价电〔2015〕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要求,现就我省全面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国家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低价政策,一方面,由于居民气价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天然气是不可再生资源,较低的居民用气价格,不利于节约用气,容易造成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特别是加大了冬季用气高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步伐加快,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季节性、区域性供气矛盾凸显。

为缓和供气矛盾,促进资源节约,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已开通管道天然气的城市均应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省委、省政府也把今年内实施居民阶梯气价作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资源产品价格改革,促进天然气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有必要在我省全面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二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三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国家和省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的框架和指导性意见,各地结合当地的地域特征、经济发展、用气总量状况和居民生活用气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分档气量。根据国家指导意见,我省居民家庭用户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

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当地80%居民家庭实际用气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不受影响。

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当地95%居民家庭实际用气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过第二档用气量部分。

考虑到我省居民家庭用气增量因素,原则上各地核定的第一档用气量月均不低于30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月均不低于50立方米。在制定具体分档气量时,可以考虑季节性因素,实行季节差,即:每年4月-11月为一个计量周期,12月-3月为一个计量周期,体现季节性需求量的差异。

单个家庭户籍人口多于4口的,每增加1口人,第一档用气量适当增加,具体人口核定方法、用气增量由各地确定。

(二)分档气价制定。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价格水平不超过第一档气价的1.2倍。

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确定,价格水平不超过第一档气价的1.5倍。

(三)实施范围。所有联通天然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气的市(县)居民生活用气均应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与第二档气价的平均水平执行。

居民独立采暖用户统一纳入当地居民阶梯价格制度。

(四)计价周期。阶梯气价计价周期以自然年为单位,用气量在同一年内可累积、可结转,结余气量不跨年结算。

(五)完善对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体每月设置3立方米免费用气基数。现行优惠措施高于此标准的地方维持不动,低于此标准的要调整到位。

(六)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购气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档气量和气价。

(七)收入用途。供气企业实行阶梯气价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气源不足时购买液化天然气的价差、建设储气调峰设施和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各城市燃气公司应建立价差收入专户,专款专用,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事关改革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把建立和实施阶梯气价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落实责任,确保2015年底前我省所有已开通管道天然气的城市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我省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以市或县为单位统一建立和实施。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尽快制定执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方案以及确保阶梯气价落实的保障措施,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同步完善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气价而降低。

(三)做好价格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阶梯气价的档次划分、价格安排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省物价局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委托各市价格部门组织听证,并审核批准各地居民阶梯气价制度。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实行阶梯气价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五)强化工作落实。为确保改革如期完成,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6-7月各地要完成用户用气量抽样调查、价格成本监审和实施方案的拟定工作,8-9月完成听证工作,10月底以前完成方案的报审工作。省物价局将加强跟踪指导,建立通报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有序推进、方案平稳实施。从7月起到2015年底,各市每月10日要向省物价局报送一次当地推进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组织推进不力、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地方,省物价局将予以通报。





2015年6月8日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