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13-07-03筑府发〔2013〕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为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合规、合理有效使用,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专项资金是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以外所安排的财政资金,一般不得用于应在本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中安排的支出。
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只能将其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筑府办发〔2013〕36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对要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规定更正、补充。
四、任何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津补贴标准规定,除经上级或本级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专项工作奖励外,不准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奖金、协作奖等对个人或单位的奖励性支出。不得将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增量补贴等福利性支出。
五、财政部门切块安排到各有关部门,由各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二次分配的切块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专项资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切块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申报审批程序、管理职责、分配办法、执行期限、使用范围、支出管理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和实物资产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和账务处理,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对因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等原因形成的财政专项资金结余,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清理,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筑财预〔2009〕2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纳入绩效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绩效预算管理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并由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情况作为财政部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八、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按照资金使用进度和年度编报决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九、财政、审计等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账务、追回有关资金或限期退还款物,可以对其行为进行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