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和《海南省农业科技110建设工作指引》(琼科〔2019〕203号)等文件精神,优化农村产业科技服务体系,助力乡村振兴高水平发展,在全市推广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科技开发服务机构推广创建,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模式、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转化、示范、集成创新研究,具有一定种养规模和服务功能,具备科技创新能力并形成区域辐射和示范带动效应的示范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主要功能包括:
(一)农业试验与示范推广。
(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模式、新材料的引进、应用展示及宣传推广。
(三)农业技术成果转化与展示宣传。
(四)交流观摩、技术培训等。
(五)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工作。
(六)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
(七)提供可复制推广的产业技术服务。
(八)其他农业科技示范服务。
第四条 海口市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实行统筹管理,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工作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
(二)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撤销;
(三)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科技项目对其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扶持机制;
(四)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五)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梳理总结辖区内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情况。并上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根据区域产业规模及发展需要规划建设,原则上每个行政区只设1个产业方向或综合示范基地,每个基地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立1-2个示范点。
第六条 示范基地共建单位可为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及高新技术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等规模生产经营组织。
第七条 申请示范基地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对象
示范基地依托单位为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农业科技企业或农业技术服务机构。
(二)基础设施建设
1、示范基地具备种植面积 50亩以上的规模或养殖规模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1)禽类种禽存栏 2000羽以上或商品禽类年出栏 10000羽以上;(2)畜类种畜存栏 200头以上或商品畜类年出栏 1000头以上;(3)渔业养殖池塘养殖 50亩以上,或者流水养殖 20亩以上。
2、若是租赁用地,示范基地用地有效租期不少于5年。
3、配备办公场所、培训场地、培训设施和技术服务网络。
(三)技术团队建设
有科研院所、高校、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等技术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拥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不少于30%。
(四)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条件
示范基地应配备专用技术工具或设备,能完成技术示范作用,能利用互联网资源、微信群等平台为技术服务提供保障。
第八条 示范基地认定的具体审批程序包括:
1.运营机构(企业)向属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对象做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和复审;
4.市科技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策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示范基地动态管理
第九条 示范基地要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属地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要求做好示范推广工作。
第十条 建立示范基地事项变更报备制度。示范基地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需向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备:
(一)示范基地迁址;
(二)示范基地名称变更;
(三)开户许可证变更;
(四)示范基地负责人变更;
(五)示范基地临时停止运营不超过 6个月。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一)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
(二)不服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和指导的;
(三)示范基地负责人违法犯罪的;
(四)未经报备擅自迁址或迁址后不再符合示范基地认定条件的;
(五)未经报备停止运营或经报备后停止运营超过 6个月的;
(六)示范基地转让的;
(七)擅自改变农业科技示范功能的;
(八)已失去示范基地功能作用,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撤销的。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撤销的具体审批程序包括: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现场核查,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做出撤销决策,公布结果。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评估考核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评估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评估考核办法在评估考核工作开展前明确。
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限期半年完成整改。期限届满无法完成整改的,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提供的认定或考核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纪情况,取消当年认定考核成绩,两年内不得参加认定申请或年度绩效考核;审核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纳入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序列,参照《
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海府规〔2022〕3 号)、《
海口市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海科工信法规〔2023〕3号)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并在农业技术成果转化、新技术新品种引育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视情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依托单位要严格遵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做到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海科工信法规字〔2020〕4号)废止。
附件:海口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