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经信煤炭函〔2018〕13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安徽省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11月12日
安徽省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问责力度,及时消除煤矿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在采掘修等主要作业场所和车间硐室实行视频监控,积极推进视频违章识别技术;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上岗检(巡)查实行菜单式管理,并及时将检(巡)查结果录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手持终端现场直接录入系统等隐患排查方法,实现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数据分析制度,综合分析安全监控系统、水文动态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现场检测等各种监(检)测数据、观察(测)记录和视频等资料,发现数据异常变化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煤矿要严格执行事故隐患登记、通报及报告制度,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追责问责制度。及时记录发现的事故隐患,按隐患等级及时通报事故隐患,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本企业及相关监管监察部门。重大事故隐患要上报至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六条煤矿企业检查发现煤矿未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煤矿企业对煤矿分管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罚;对一年内重复发生的一般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罚;煤矿企业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除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对其实施政务处分。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煤矿未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依法对煤矿给予处罚,并建议煤矿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检查发现同类一般事故隐患一年内重复出现的煤矿,依法对煤矿和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并建议煤矿企业依规对煤矿分管负责人、煤矿企业对口职能部门分管人员进行问责;检查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对煤矿和煤矿主要负责人按上限进行处罚,并建议煤矿企业对煤矿分管负责人、煤矿企业对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人员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八条煤矿发生瓦斯高值超限,或一个月内发生2起瓦斯超限,以及瓦斯、水害等数据资料造假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企业必须查明原因,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排除隐患,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撤销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煤矿未按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数据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追责问责等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执行的,由检查部门依法对煤矿进行处理,并建议煤矿企业按规定对煤矿分管负责人和煤矿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省属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考核年度内所属煤矿重复出现重大隐患的,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结果,坚持发现一起、问责一起的原则,每发现1起重大隐患扣减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对于重复出现重大隐患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纳入风险控制管理,扣减任期考核综合得分。其他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煤矿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煤矿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煤矿企业和煤矿要在企业内网、煤矿井口等显著位置公示事故隐患举报电话、邮箱等举报方法和渠道,并印制附有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和煤矿举报方式的卡片,发放给每名煤矿职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